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继承问题的初步思考
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继承问题的初步思考
一.现行条例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要把企业党组织的建立、隶属关系的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的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一些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结束后,上级党组织应当宣布撤销原企业党组织。
2.关闭或破产企业应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关闭破产程序开始时,企业中的党组织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附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重组后形成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明确隶属关系。
3.做好党员与组织的关系转移工作。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有新就业单位的党员,要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移到居住地;党员集中的地方,可以办理党组织关系的整体交接。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移的,应当成立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开展正常活动。
5.地方党委和原企业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二、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接管的突出问题。
1.党组织的作用被“弱化”。尽管中央、省、市党委多次要求企业党组织坚定地站在工作第一线,确保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些企业一般只聘用少量人员协助企业改制清算组清理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和进行职工安置补偿, 而党组织负责人本身也面临着下岗、跳槽、另谋生路的危机,对党组织的调动也无心顾及,或者冷漠,或者无奈。 上述因素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改制、关停、关闭、破产的企业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了“党组织分散、党的活动停止、党的作用减弱”的现象。
2.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退化”了。因改制而被关停或关闭的企业中的党员,因为主要以再就业为主,忙于生计而日益频繁。有的外出打工多年,不与组织接触;有的成了个体工商户,“一心一意谋生”,许多职工、党员、企业终止了劳动关系,有的该改关系的组织不想改,留在了企业;有的街道(乡镇)转出后不愿意接收,就把组织关系装进口袋,自己成了“口袋”党员。在这个过程中,党员教育管理中的“真空”往往会出现,导致企业管不好,街道管不好的不正常现象。导致少数下岗、退休党员成为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但组织生活、不交党费的“两无、两无”党员。
三。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搞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接管党组织和组织的关系。当前,接管停产关闭企业的组织关系,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在重组、改制、减员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一定要认识清楚、把握全面,做到达成的共识不含糊、大局不动摇。在制定关停企业计划时,要把党组织的建立、隶属关系的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作为重要内容,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及时调整机构设置,完善党的组织。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完善党的组织管理制度。一是“留”:对一些正在进行拍卖、关闭、破产,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企业党组织的编制和隶属关系基本不变,与企业的后台共同工作。保留组织成立期间,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由书记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人负责。二是“撤”。待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善后处理完毕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第三是“建筑”。有效资产重组后形成的新企业,以及彻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抓紧建立党组织,明确隶属关系。必须强调的是,在企业关闭破产的每个阶段结束之前,企业的任何一级党组织都不能擅自撤销,“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是绝对不允许的。
3.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和管理。要及时做好企业党员与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用工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转入居住地的党员,企业党组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居住地党组织的联系,尽可能进行整体交接;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移的,应当成立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开展正常活动。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外出就业的党员,如原企业党组织健全,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原企业党组织不能正常管理的,可以征求党员意见,出具临时组织关系。
由地方党组织主办;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逐级程序,防止出现漏转、漏转、甚至不转、不转的“隐形损失”现象。同时要求党员尽量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当面见面。不能亲自见面的,可由其家属或单位党务工作者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及时将支部要求告知党员本人,并留下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