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则
1.1准备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处置。
1.4工作原理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以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等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系统和职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生超过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国务院处置的特大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设立临时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特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测和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网、气象监测网、地震监测网的互联网络,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市(地、州)、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的险情、水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和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和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和预警相关的数据和相关信息,预测地质灾害的中短期趋势,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数据库,实现部门间共享。
3.2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应当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治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责任人。
地质灾害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治,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域,对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疏散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躲避或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风险。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理解卡”的发放
为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落实到受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向村民发放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报预警结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某一地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通知地质灾害发生地区的责任人、监测人员和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准备。
3.3地质灾害速报系统
3.3.1快速报告的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本地区特大、特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当在4小时内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可以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特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当地中小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可以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3.2速报内容
灾情速报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的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触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及灾害分类
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地质灾害分为特大、大、中、小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四级:
(1)特大地质灾害(ⅰ级)。
在灾害威胁下,需搬迁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2)大型地质灾害的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规模地质灾害险情。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大型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隐患(ⅲ级)。
在灾害威胁下,需要搬迁的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000万元以上,不足000万元。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中型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的险情和灾情(ⅳ级)。
在灾害威胁下,需搬迁人数小于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小于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 1特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一级)
地质灾害灾情特别重大的县(市)、市(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范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区域的责任人、监测人员和群众,并作出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决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疏散路线,组织群众转移躲避或者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危险,并根据危险和灾害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紧急情况下,应强制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 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险情、灾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规模地质灾害和灾情的县(市)、市(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区域的责任人、监测人员和群众,并作出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决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疏散路线,组织群众转移躲避或者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危险,并根据危险和灾害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紧急情况下,应强制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组成。将由本省(区、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将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紧急防治地质灾害。
. 3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三级)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区域的责任人、监测人员和群众,并作出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决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疏散路线,组织群众转移躲避或者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危险,并根据危险和灾害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紧急情况下,应强制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在市(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等本市(地)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 4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四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者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区域的防灾责任人、监测员和群众,并作出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决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疏散路线,组织群众转移躲避或者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危险,并根据危险和灾害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紧急情况下,应强制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进行指挥、协调。,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市(地)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认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紧急支持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和设备支持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灾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后应急防灾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预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应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预防和救援演练,提高应急预防和救援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预防和救助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储备灾民安置、医疗、生活用品等抢险救灾必需的专项物资。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2沟通和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广播电台和互联网有机结合,建立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6.3应急技术支持
6.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和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灾救灾方法和技术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和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力度和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灾救灾演练和培训。
6.4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公共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向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6监督和检查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计划管理和更新
7.1计划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应急预案要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计划更新
本规划每年由国土资源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周期最长为10年.
责任奖惩
. 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超级秘书网络
. 2问责制
对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的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补充条款
9.1术语的定义和描述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有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地质灾害明显可能发生,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洪水、爆炸、剧毒和腐蚀性物质泄漏等地质灾害对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灾害。
生命线: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通信运输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重新修复的费用计算。包括非物质财产,如金钱、证券等损失。
本方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计划的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