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深入学习贯彻市委一届十二次全会和市纪委八次全会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贾祥同志传达了全省执法监察工作座谈会精神,崔贤同志作了工作报告,谢双成副局长作了重要讲话,并参观了清苑县招投标中心和行政审批中心。各县(市、区)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虽然简短,但内容丰富,效果显著。
接下来,我讲三个问题:
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抓住和用好机遇,乘势而上,加快发展,把丽水培育成为浙江新的经济增长点,市委、市政府对实施“三城并举”发展战略,建设“平安丽水”,构建和谐社会作出部署,并将今年定为“项目推进年”。狠抓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对于加强行政监督,推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各级机关的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从党委政府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监督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1)行政监督是服务中心工作的有效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中心工作提供更加积极、直接、有效的服务,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监察重在服务经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经济建设关系最密切,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有效。是纪检监察机关贴近、服务、推动中心工作的有效方式。去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政府中心紧密配合,通过强化效能监察,打响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牌子,唱响“受理、监督、查处”三步曲,及时查处影响机关效能的各类问题;通过加强执法监督,严肃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通过加强廉政监督,严肃查处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成效,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
(2)行政监察是执业为民宗旨的直接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在行政监察工作中,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直接体现。去年我们提出了投诉中心的宗旨——“为民发声,为民办事,为民支招”。目的是通过这个重要平台,纠正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与人民群众争利、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三个行动”的要求,一方面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个投诉,做到小事不做、难事不避、事不马虎,做到事事有回音、事事有回音,解决了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大量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在执法监察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破产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行政监察的实际效果和行政监察带来的成效。
(3)行政监督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着力解决政府作风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专门监察机关,通过行政监察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廉洁行政;通过行政监察,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通过行政监督,严明行政纪律,及时纠正各种不当行政行为,惩治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必将有力地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去年,我们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中心功能,建立统一招投标平台,更新了行政理念,创新了管理方式,提高了行政能力。
(4)行政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构建和谐社会,诚信是前提,腐败是天敌。腐败是社会存在的毒瘤。它像病毒一样侵蚀和干扰着社会各要素的协调统一,侵害着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着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制度保护下的现有社会经济关系,从而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行政监督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从而促进干群之间的血肉联系,使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进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5)行政监督是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措施。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是改革机制和体制,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预防和减少腐败的发生。这些工作既是行政监察承担的主要任务,也是行政监察的功能优势。腐败的很多源头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发生在行政工作的业务环节中。通过行政监督,既能发现制度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又能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还能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教育,及早防治,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还可以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遏制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多年来,我们坚持以改革统领预防腐败各项工作,通过改革体制机制,堵塞行政权力、财政权力、人事权力管理漏洞,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更好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