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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粮食应急储备方案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粮食应急储备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粮食突发公共事件,保障特殊情况下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正常供应,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批准省级粮食监测预警和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粮食供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粮食紧急状态,是指因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导致较大地域范围内的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然变化,导致粮食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如大量人员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无序,价格大幅上涨等。

第三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1)按照各级政府粮食工作责任制,县(区)政府应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突发事件时,当地政府应负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社会。同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个层次的粮食不安全:

ⅰ级:因战争、疫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等突发事件,粮食市场大幅波动,出现粮食供应危机。

ⅱ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异常上涨30%0%。

ⅲ级:该地区存在居民排队集中购粮现象,部分监测点显示主要粮食品种缺货断档。

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

第二章应急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成立市粮食监测预警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发改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市财政局、民政局、农牧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工商局、物价局、统计局、卫生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为成员。

第六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副主任。

第七条总部的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情况,请求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导相关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粮食供应。

(三)审批应急食品供应计划。

4)下达应急供应指令,组织应急供应队伍,落实应急资金。

5)充分了解和掌握应急供应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等有关部门汇报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了解情况,请求支持和帮助。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重点组织粮源、粮油加工和销售企业。

2)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市粮食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完善市级粮油储备管理,做好全市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批本预案实施所需资金,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

4)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助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5)市农牧局负责粮食生产,并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重点是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7)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粮食加工监管,严厉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9)市卫生局负责监控,防止变质、有毒有害的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10)市物价局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

十一)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事故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处理。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应急粮食供应的公路运力。

XIII)市统计局负责粮食生产、消费和与生产、消费价格相关的应急工作的统计监测。

十四)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实施和监督应急粮油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的资金和贷款。

15)其他相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分管的副县长(区)长为总指挥,负责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应急粮食供应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2)负责辖区内粮食零售网点的应急工作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3)负责辖区内应急食品供应队伍的组织和应急食品的运输。

(四)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市、县(区)建立粮食供求市场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国内外、省内外、市外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布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掌握必要的粮源,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将市、县储备粮落实到同级财政预算中,确保政府应急时有充足的粮源。

第十二条县(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主要包括:

1)与市内外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合作关系,保证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2)建立应急粮食加工体系。因地制宜,提前确定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企业(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如果某一地区当地或地方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当地或上级政府应尽快规划建设。

3)建立应急食品供应体系。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和城乡救灾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以由政府专门建设,也可以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建设。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确定运输路线、临时储存点、运输工具等。提前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粮食市场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采取不同范围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ⅲ级紧张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各县(区)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加工企业加工粮食,通过指定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储备企业、大型零售店、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供应市场。

2)立即组织采购,进行食品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集粮源,认真做好本辖区、跨地区的粮食调拨计划,安排好运输路线和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食品流通秩序。

4)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趋势。

5)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电视、广播讲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市场监测情况、粮食应急工作政策措施等。,以防止误传造成社会恐慌,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误导人行为。

第十五条ⅱ级应急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1使用原则。如果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粮食收购和调拨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很快就会出现供应短缺,需要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的,由县(区)政府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难以满足需要的,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的,市政府应当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根据市场动态和相关县(区)的申请,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发改委、粮食、财政、物价、市农发行等相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恢复粮食生产。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供销等部门。,将启动全市粮食产能,尽快恢复粮食生产。并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Iii)转让给外国的谷物。市政府根据应急指挥部意见,与粮食主产区市政府协商应急粮食,并向省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调拨。

第十六条ⅰ级应急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物价部门会同NDRC、粮食、财政等部门,将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形势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证明或身份管理证明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店购买,供应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3)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暂时停止一切粮食交易,有关部门强行征用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粮食应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发生粮食紧急情况时,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与相关县(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调查粮食市场,掌握实时动态。

3)接到县(区)紧急报告和求助时,应立即做出准确判断,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5)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位,并根据部门职责迅速实施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相关县(区)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I)立即进入应急状态,24小时监控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紧急支援。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拨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平息谣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迅速落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针对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半年内,按原计划,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对执行计划的支出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支付和结算经审计的支出。

因农民恢复粮食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县(区)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I)出色完成紧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三)及时提供应急食品或者节约费用,成绩显著的

4)其他突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不服从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绝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或者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四)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紧急状态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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