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处置森林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防火原则
(一)实行村主任、村长森林防火责任制。
(2)森林防火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按照“打早、打小、打小”的原则,做到“初起火灾快速打击、弱起火灾集中打击、大起火灾有组织打击”和“先急后缓、先急后缓”。
二、森林火灾处理原则
(1)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小于1公顷或其他林地着火):当地村干部和护林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指挥附近灭火。
(2)较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镇政府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扑救。
(3)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由镇主要领导指挥扑火,请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扑火。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根据《区域森林火灾处置方案》,由区政府负责处置。
(5)发生森林火灾,镇护林大队在介入、协调、指挥、扑救的同时,协助区森林公安局破案。
三、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准备
(一)成立应急分队(见附表)
1.每个村庄应建立一支20人的消防应急分队。
2、镇政府机关成立森林防火应急队。
(2)储备消防工具
1.每个应急大队都配有一套迷彩服,一双胶鞋,一个水壶,一个手电筒,一条毛巾。
2.镇森林防火办准备了400把拖把和200把砍刀。
四、森林火灾处理程序
(1)灾情报告
1、发生火灾和一般森林火灾,不论大小,发生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镇防火办上报镇党委、镇政府分管领导和镇党政办。
3、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镇防火办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
4.下列情况,镇防火办应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一)生态公益林和长期防护林带的森林火灾。
(二)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和危险品仓库的森林火灾;
(三)火灾发生1小时后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死亡的森林火灾;
(一)镇际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含境外火灾);
(六)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需要增援扑救的其他森林火灾。
(2)火灾处理
一般原则上由村委会就近组织群众力量和应急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大型森林火灾由镇政府组织应急分队和附近群众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应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由政府按照区域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组织扑救。
1.制定一个计划。
受害面积在2亩以上的,由镇防火办制定扑救方案,经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镇防火办组织实施。
2.现场指挥
(1)前线指挥所的设立(以下简称“前线指挥所”):在安全、通讯、交通方便、能观察火灾全现场的制高点设立前线指挥所,负责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由熟悉火场地形和森林结构的镇领导、村委会干部、护林员和当地群众组成。
(2)前者是指指派专人负责火灾监控、灭火协调、交通指挥等工作。
(3)前者是指负责制定临时灭火方案,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灭火力量、物资和机械。
(4)前者指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火情和扑救情况。
3.消防部队组织
消防部队由三个梯队组成:
第一梯队:村委会组织村应急分队和当地群众灭火。
第二梯队:镇森林防火应急分队。
以灭火队为单位,各队队长负责牵头联络,通知并清点人数。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携带各自的灭火工具,在队长的指挥下迅速到达指定火场进行灭火。
第三梯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的扑火队。
村委会、镇政府应在主要交通路口、岔路口设立引导员,引导增援人员走上正确路线。
4.机器和工具的动员
当地未调集消防设备时,由镇防火办从储备库中调用,必要时请求区、市紧急支援。
,火灾监控
先期安排的火情监测人员应当做好火情的动态监测,及时反馈火情的变化,为先期确定灭火方案提供依据。
6.后勤支持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要求承担责任:医院组织救援队进行必要的现场救援;镇党政办公室调配灭火所需车辆;派出所应当及时疏导通往火灾现场的道路交通,禁止与灭火无关的车辆进入火灾现场,并根据上述指令协助村委会安全转移、疏散和抢救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和财产。
(3)火灾处理
1、清理火源
明火扑灭后,各灭火队要安排人员清理火场余火,彻底消除隐患。
2.守卫火堆
大火完全扑灭后,村委会要留足够的人员12小时看守现场,防止死灰复燃。
3.人员疏散
清理火灾现场后,清点灭火队人数后,要向前方报告。经批准后,他们应该有组织、有秩序和部分地撤离。
(4)后处理
1.医疗和养老金
镇民政办公室协助村委会做好灾民的安置和救济工作。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2.消防费用
凡调用野外扑火队的,按区森林防火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由镇、村两级负责支付。
3.病案调查
镇护林大队协助区森林公安局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了火灾发生的原因、地点和肇事者的责任。
4.负责人的处理
(一)按照《赣州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格查处森林火灾责任人。
(2)已构成失职、渎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宣传报道
根据中共中央对外宣传信息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问题的通知》,配合全区林业部门和新闻单位做好采访报道工作。
五、本预案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