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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信访处置预案,重大信访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信访处置预案,重大信访事件应急预案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正确处理群体性集体信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信访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市[]12号), 和《群众堵门堵路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本文结合我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群众集体上访,是指一人以上(含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反映同一问题、提出同一请求的信访行为。

群众信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代表应当负责维护信访秩序,并负责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被代表的信访群众。

被代表的信访人应当服从国家机关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等候或者返回等候意见。

第三条国家机关应当保障人民群众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正常渠道和适当方式进行信访。

第四条对群众集体来信来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妥善解决问题与思想引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群体性集体信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品和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导、幕后操纵他人以信访名义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待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受理群众集体来信来访:

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分管信访办的领导参加接待;10人以上0人以下的,信访办主要领导出席接待;如果信访数量在0以上到100以下,由分管县长出面接待。

信访人数超过0人或者不足0人,但信访人情绪激烈的,接待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公安机关到场维持秩序;

接待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知相关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县级部门和李三镇、兰关镇10分钟内,川元地区乡镇40分钟内,山区乡镇1小时内),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带回当地。

三。搬运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处理群众集体来信来访:

(一)对反映的问题有直接职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适当合理的处理;重大群众集体来信来访应当由一名负责人亲自办理;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书面意见;对上级交办的重大群众集体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应当立案并自行办理,不得转交下级处理。

(二)对有直接处理权的机关没有处理的群众越级集体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一般只进行协商解释,了解情况,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将反映的问题移交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承办单位要按照“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项解决到底”的要求,及时处理,并按期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三)下级机关或者责任单位已经处理,但群众不服,向县级机关提出复议要求的,县级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复议认为处理适当的,应当支持和协助下级机关做好群众工作;需要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县级当局如果认为组织者处理不当,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下级机关必须执行。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有权交办给本部门或者下一级国家机关,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处理不当,可以要求重新做。必要时也可直接协调,妥善处理。

(五)各有关镇、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县级信访办要认真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现场处置的责任

第八条县级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发生群众集体信访活动的,由信访部门负总责,公安部门配合,共同维护信访秩序。非信访接待场所发生群众集体上访的,由公安部门负总责,信访、交通、市容等部门配合,在维护社会和交通秩序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在信访接待场所开展信访活动。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发生群众集体上访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通知信访办、公安局赶赴现场。

第十条:群众来县委、县政府集体信访时,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制止信访人过激行为,收集横幅标语,疏导交通,疏散围观群众,动员引导群众及其代表与信访人一起到指定接待场所。

第十一条信访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接谈,迅速查明情况,尽快向主管领导汇报信访简要情况,并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领导的指示。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镇、部门和责任单位,责令其主要负责同志到场,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填写《信访事项协调签到表》和《信访事项处理表》,明确要求并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结果。

动词 (verb的缩写)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建立信访信息预警系统。每个月底,各乡镇、各部门会向本单位县信访办书面汇报,由县信访办统一汇总,掌握相关信息,提前介入化解矛盾。

不及物动词有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属于乡镇、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批评、通报、警告直至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规定时限内,能解决而不积极解决,应做的维稳工作而不做,既不报告结果也不解释,造成群众来县集体信访两次的;或群众因同一问题来县城集体信访3次;

(二)不通知现场,贻误时机或者放任自流,扯皮或者拒绝通知,因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者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玩忽职守,不认真解决或采取错误措施,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查处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过程中,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保护被反映人,使问题得不到公正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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