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和领导
工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区政府迅速成立工矿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加强事故救援的组织领导。
工矿企业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9个专项工作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指挥:区级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分管。
副指挥: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分管。
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领导。
主要职责:
1、紧急动员一切力量,争分夺秒抢救被埋人员和受伤人员;迅速设立避险场所、医疗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尽量减少伤亡。
2、尽快解决通讯设施,确保事故现场内外通讯畅通,特别是指挥系统。
3.严密监控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应急道路交通畅通。
4.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事故正面报道,及时平息各类谣言,安抚人心。
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6、迅速开展事故监测和损失评估。
(2)总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了解、收集和总结事故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与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负责现场事故的区政府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事故情况分析和咨询。
3.了解和总结应急工作。
4.负责审核事故新闻报道,组织事故新闻发布会。
负责处理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救援和工程救援队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驻军和预备役部队赶赴事故现场,抢救被压人员和被困人员;区建设局组织机械进行工程抢险。
(4)医疗救援队
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医疗机构抢救伤员;在事故现场设立救护场所,及时救治和转移伤员。
(5)运输保障组
区交通局负责保障救援人员、物资和转移伤员的必要交通工具。
(六)治安大队
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㈦宣传和报告小组
由区政府新闻办和区广电中心组成,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故谣言。
(8)应急基金支持小组
由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组成,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准备和应急拨款;区民政局负责发放紧急救助资金。
㈨事故评估和监测小组
区安监局负责加强事故监控,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故损失评估报告。
㈩保险索赔组
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联系相关保险公司,协助事故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事故损失并及时进行赔偿。
(11)外事科
招商局负责外商投资工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矿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乡镇街道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是迅速了解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区安监局、国土局。
二是立即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应急规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救援、医疗救援和工程救援工作。
三是根据事故应急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全力救助,或者向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救助请求。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事故监测调查和现场指挥调度。
接报后,属地分公司应立即向区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工作建议。根据事故情况,区政府领导立即召开相关会议,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安排区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监控事故情况,开展事故损失评估,并根据事故情况安排领导进驻事故现场,做好事故救援协调工作。
三、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工矿企业特大安全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且经济损失重大的事故。
(一)工矿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乡镇、街道应迅速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是迅速了解事故情况,立即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区安监局、国土分局。
二是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救援、医疗救援和工程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监测、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二)区政府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成立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工作。
二区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现场召开紧急会议,现场听取相关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事故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工作。
(4)指定应急救援、治疗和救助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其工作职责。
四。其他事项
(1)本预案适用于工矿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后的应急阶段。
(二)各区政府和相关镇街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由区安监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4)本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