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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应急处突预案,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群体性应急处突预案,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一般原则

(1)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会游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市群体性堵塞管理办法》、《市信访领导小组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突发事件信访工作方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和昨天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工协作、共同稳定”的原则;坚持“慎用警力、耐心劝导”和“快速反应、及时安全”的原则。

(3)使用范围

上访人数不足0,但行为异常,情绪化,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启动本计划。

1.一个大规模的来访者在来访者的劝说下拒绝委派代表

2.在党政机关非指定信访场所长期滞留、纠缠、静坐等。,致使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堵塞、冲击党政机关或者拦截公务车辆,阻塞交通的;

4.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宣传画、散发传单、展示物品、喊口号,制造影响。

上访寻衅滋事,携带危险品、爆炸物制造事端;

6.侵占信访接待场所,纠缠、威胁公务人员,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打、砸、抢、烧公私财物,对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其他异常群体性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和职责

对于区级以上的大规模上访,应由以下机构负责处理。区委、区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统一指挥,公安、信访部门要维护现场秩序;相关街道和来访单位根据反映的问题和智能权限,现场解答或引导、劝导群众。

(二)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1.信访部门

(1)标准化集合访结束后,信访部门应要求信访人指定以下代表,并引导其他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待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记录代表提出的问题,努力帮助解决合理要求,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服,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涉法问题。

(2)对堵门堵路,或冲击各级领导办公室的群众上访,信访部门要积极引导上访人员到疏导场所反映问题。如经劝说劝说无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值班室汇报,由分管领导或值班室通知公安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强制征集条幅、标语、传单和执行强制措施。

(4)及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告知归口单位或部门,与归口单位协商,确定答复意见和解决方案,及时答复信访人代表。回复完成后,与请愿者代表一起工作,劝说他们离开。

()上访人员撤离后,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处理情况,并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2.相关单位的责任区域和部门

(1)各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城墙内单位20分钟,城墙外单位30分钟。

(2)到达现场后,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态度明确,给予有针对性的答复,劝说工人安全及时返回。

(3)对于突发事件的信访事项,公安部门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内,会派出一定数量的警力到现场待命,密切了解现场情况,维护现场秩序。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及时清理收集非法张贴的标语、横幅、标语,抓紧组织策划删除闹事者,采取训诫传唤或治安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干预集体上访故意制造事端的敌对分子幕后操作者和实施打砸抢烧的犯罪分子,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坚决依法打击。

(4)未撤离相关责任区或部门、公安、信访、机关等单位的上访人员,不得撤离,要坚持到底,共同维护稳定。、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遵循相关政策法规,严格区分矛盾性质,讲究方法策略。要合情合理,明确合法,引导行动,妥善处理。要努力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引发重大事件。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检测和报告

信息的预测和报送:对于本部门已经发生但尚未完全解决的大规模上访苗头,要提前预测和关注动向。确定大规模接访时间后,一方面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另一方面要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信访局或相关领导汇报。

(2)预警和预防行动

对于区内已经发生的集体来访,区信访局应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两办将情况通报涉及单位和部门的相关领导。市级以上集体来访,接待方接到市级以上机关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涉及的单位,并说明地点、人数和单位名称。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两办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异常上访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按程序决定是否报警。

第四,后处理

(一)善后

1.信访人疏散后,信访部门应及时向相关街道部门报告和通报处置情况,并出具(交办单)督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特别是现场解答和承诺必须尽快兑现。

2.各街道部门要努力提高初次信访办结率,随时向信访等部门通报问题处理进展和动态,力争一次到位,防止重复访、越级访和非正常访再次发生。

(2)问责制

在处理规模聚集和来访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信访信息,漏报、瞒报或者迟报紧急、重要信访信息,贻误处理问题时机,导致集体访市、省、京事件发生的;

2.发生异常突发集体上访事件时,不听从上级指示,不积极做说服工作,临阵退缩,擅离职守,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3.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应当到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而行动迟缓,找借口或无故不到场,造成处置被动的;

4.相关处置单位接到信访部门或值班室通知后,到达或逾期未到达时不积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大规模约谈后,责任街道或部门领导不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未按要求劝说信访人返回,导致信访人滞留党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群众反映强烈、要求合理的问题,责任街道或部门有条件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推诿或工作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再次发生到省或市级党政机关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由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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