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合同。以下是边肖推荐的企业伙伴关系协议范本。欢迎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1.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合伙企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1.合作伙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证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伙伴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作伙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
动词 (verb的缩写)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超越了他的权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合伙人自己承担。
第三条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合伙人不得是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利为合伙企业财产,用于合伙企业经营。
第九条在普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企业财产不得分割。
不及物动词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未知,均匀分布;不约定利润全部归部分合伙人,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向合伙人转增投资、弥补亏损),10%提取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其余按投资比例分红;(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十条企业亏损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或者合伙人的授权,就其业务活动向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以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可以约定以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合法同意,协议无效);
第一条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第十六条合伙人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因上述行为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决定(同意):
(一)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此外,如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规定其购买权)。
八。加入和退出合伙关系
第一条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将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告知新合伙人。
第十九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可以约定),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这是基于约定的合伙期限;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可以在不干涉合伙企业事务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退伙原因出现(可以约定退伙原因。约定了以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出退伙的合伙人有权请求自我救济,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自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不同意,或者缺乏法定资格,或者合伙人同意返还继承人的财产);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转为有限合伙的;如果没有,合伙人退出合伙,将财产份额返还给他或其继承人);
(3)个人无力偿还债务;
(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丧失该资格的;
(6)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撤回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撤回的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应当在清算后以现金(或者约定的实物)形式返还退伙人的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业务的,应当在终止后清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合伙人: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合伙协议(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名人;
除名人收到开除通知外,开除生效,名人退出合伙;
除被指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外,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30天没有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承诺书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后进行清算,全体合伙人为清算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一日内,可以指定一名以上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清算人应当依法执行清算事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和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X.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支付出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XI。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及其他文件送达本协议记载的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可以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名和盖章:
(企业名称)
年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