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宁夏黄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正泰隆汽车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公司车辆市场的健康发展,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车辆贷款担保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1)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发车辆贷款的特约经销商。向乙方购买甲方指定的各类车辆的最终用户(以下简称购车者),经乙方推荐,可向甲方申请车辆贷款
(二)本协议项下的车辆抵押贷款方式为: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车辆价格,最长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月平均本金或月等额本息,其他相关事宜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为借款人办理的车辆抵押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为借款人办理的车辆抵押提供回购保证责任。
(四)本协议项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逾期率超过1%或乙方担保的全部车辆抵押贷款逾期率超过1%的,甲方有权停止本协议项下的贷款。
(五)如借款人因任何原因未能偿还甲方贷款本息或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达2个月,乙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部分或全部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提前终止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关系。
(六)甲方与车辆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提供抵押担保的,甲方有权优先实现抵押权,即有权直接要求借款人履行担保责任。
(七)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从乙方存款账户中扣划保证金后,乙方应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本协议项下的贷款。
(八)乙方承担回购责任后,成为第一顺位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购车者行使追索权。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收回借款人债务所需的所有信息。
(九)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经营资金通过甲方结算;同时,必须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对于乙方提供的车辆贷款,乙方应在第一笔贷款业务发生时将人民币0,000元一次性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
(十)乙方应对本协议项下的每笔车辆抵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车辆抵押贷款保证金是对乙方担保的所有车辆抵押贷款的担保..如乙方担保的任何贷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12)乙方应监督借款人向甲方提交购车合同及贷款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借款人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否则,因甲方未能收回贷款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协议期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向乙方追偿。
二。纠纷调解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三。补充条款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总部一份
(四)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客户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5)本协议是本协议项下所有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