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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而篇第七·12

述而篇第七·12

【原文】 7·12

子曰:“富(1)而可求(2)也;虽执鞭之士(3),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注释】

(1)富:指升官发财。

(2)求:指合于道,可以去求。

(3)执鞭之士:古代为天子、诸侯和官员出入时手执皮鞭开路的人。意思指地位低下的职事。

【译文】

孔子说:“如果富贵合乎于道就可以去追求,虽然是给人执鞭的下等差事,我也愿意去做。如果富贵不合于道就不必去追求,那就还是按我的爱好去干事。”

【评析】

孔子在这里又提到富贵与道的关系问题。只要合乎于道,富贵就可以去追求;不合乎于道,富贵就不能去追求。那么,他就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从此处可以看到,孔子不反对做官,不反对发财,但必须符合于道,这是原则问题,孔子表明自己不会违背原则去追求富贵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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