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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文言虚词的用法归纳

常见文言虚词的用法归纳

而

(一)作连词

1.表示并列关系。一般不译,有时可译为“又”。

2.表示递进关系。可译为“并且”或“而且”。

3.表示承接关系。可译为“就”“接着”,或不译。

4. 表示转折关系。可译为“但是”“却”。

5.表示假设关系。可译为“如果”“假如”。

6.表示修饰关系,连接状语与中心语。相当于“着”、“地”等,可不译。

(二)作代词。同“尔”,译为“你的”。

之

(一)作代词

1.指代人、事物,可译“他”“她”“它”等。 2.第一人称,译“我”

(二)作动词,可译“往”“到……去”

(三)作助词

1. 译“的”。

2作宾语前置的标志,无义。

3.调整(凑足)音节,无实义。

4.用在主谓结构中,消句子独立性。5.作定语后置的标志。

为

(一)作动词

1.译“做”、“成为”等。

2.作判断词“是”用。

(二)作介词

1.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可译为“向”“对”“为着”“为了”。

2.表示动作、行为的原因。可译为“因为”“由于”。

3.表示被动关系。读阳平声,可译为“被”。“为”所引进的是动作行为的主动者;有时亦可不出现主动者;有时跟“所”结合,构成“为所”或“为……所”。

(三)作助词。读阳平声,放在疑问句之末,表示诘问,前面有疑问代词跟它呼应。可译为“呢”。

以

(一)作介词

1.表示动作、行为所用或所凭借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视情况译为“把”“用”“拿”“凭借”“依据”“按照”“用(凭)什么身份”等。

2.表示动作、行为产生的原因,可译为“因”“由于”。

3.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处所,用法同“于”,可译为“在”“从”。

4. 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用法同“与”,可译为“和”“跟”;有时可译为“率领”“带领”。

(二)作连词。用法和“而”有较多的相同点,只是不能用于转折关系。

1.表示并列或递进关系,常用来连接动词、形容词(包括以动词、形容词为中心的短语),可译为“而”“又”“而且”“并且”等,或者省去。

2.表示承接关系。可译为“就”“接着”,或不译。

3.表示修饰关系,连接状语与中心语。相当于“着”、“地”等,可不译。

4.表示目的关系,译作“来”、“用来”

其

(一)作代词

1.第三人称代词。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词之前,可译为“他的”,“它的”(包括复数)。

2.第三人称代词。一般代人,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前,作主谓短语中的小主语(整个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主语或宾语修饰语)应译为“他”“它”不能加“的”。

3.作第一人称。可用作定语或小主语,视句意译为“我的”或“我(自己)”。

4.指示代词,表远指。可译为“那”“那个”“那些”“那里”。

5.指示代词,表示“其中的”,后面多为数词。

(二) 作副词。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测度、反诘、婉商、期望等语气,常和放在句末的语气助词配合,视情况可译为“大概”“难道”“还是”“可要”等。

(三)作连词。作连词用时,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设,可译为“如果”;或表选择,可译为“还是”。

也

(一)作助词

1.用在句末,表示判断、肯定、疑问、感叹、祁使等语气。译“了”“啊”要视具体情况定,或不译。

2.用在句中,表示停顿,以舒缓语气,不译。

(二)作副词,表示反复。

于

作介词

1.引进动作的对象,译“对”“对于”“给”“与”“跟”。

2.表示动作、行为的处所、时间、地点,译“在”“ 在……方面”“到”“从”“自”。

3.说明动作、行为发生的原因,译“由于”“因为”。 4.表示比较,译“比”。5.表示被动,译“被”。

乎

(一)作语气助词,用在句末

1.表疑问。可译为“吗”“呢”。2.表测度,可译为“吧”。3.表感叹,译“啊”。

(二)作介词。相当于“于”,具体用法见“于”。

(三)作助词,用在句中,表停顿。

(四)作词尾,相当于“……的样子”。

焉

(一)作兼词,相当于“于之”、“于此”

(二)作代词

1.疑问代词,译“哪里”“怎么”。

2.指示代词,译“此”“这”。

3.人称代词,译“他”“它”。

(三)助词

1.语气助词,用于句末。

2.用于句中,表示停顿,无义

(四)作词尾,相当于“然”“……的样子”。

者

(一)代词,指人、物、事、地点等,相当于“……的”或“……的人(东西、事情、地方)。”

(二)与“若”之类字组成某种词组“若……者”,或单用,表示比拟,相当于“……的样子”、“……似的”

(三)作助词

1.放在主语之后,表示提顿或判断,常与“也”呼应。

2.放在主语之后,引出原因。

3.放在后置的定语这后,相当于“的”。

4.放在时间词之后,表示停顿,起调整音节作用。

所

(一)作助词

1.经常放在动词前,同动词结合,组成“所”字结构。“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短语,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况”等。

2.“为”和“所”呼应,组成“为……所……”的格式,表示被动。

(二)作名词,译“处所”。

(三)“所”和“以”连用,文言中也常见。用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表示原因,一种表示手段和目的。译“……的原因”“用来……”。

盖

1.用在句首,作副词,表示推测,相当于现代汉语中“大概”推想“的意思。

2.句首发语词,无实在意义。

3.用作连词。连接上文,起说明原因的作用,也含有不十分确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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