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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天津条约》签订

《中俄天津条约》签订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乘英法联军攻陷大沽,进逼津、京之际,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朝与其签订不平等条约。

1858年6月13日(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清朝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中俄天津条约》12款。

主要内容有:(l)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等7处口岸通商、停泊兵船,若别国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体照办;(2)俄国在原定中国陆路通商地点扩大贸易,对俄国商人我目及所带货物、本银多寡,不加限制;(3)俄国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俄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4)俄国东正教士人内地自由传教;(5)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6)俄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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