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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初定“租庸调”法

唐朝初定“租庸调”法

租庸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役制度。

619年3月6日(唐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初定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租”栗二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谣役则可以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国家有事须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则租调俱免;每年的额外加役,连同正役,不准超过50天。租庸调法还规定出依照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的具体办法。

租庸调是唐朝前期封建国家的一种主要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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