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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举行 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举行  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1958年11月28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在武昌举行(12月10日结束)。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决议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一些大的政策界限,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针对一些公社成立以后就宣布实现了全民所有制、甚至进入了共产主义的问题,决议划分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明确指出,农业合作社变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虽然扩大了,但并不等于变为全民所有制了。

二、针对一些公社在分配上搞全面供给制的现象,决议指出,在社员收入中,按劳分配的工资部分,在一段时期内应占主要地位。

三、针对企图取消商品生产和货币、企图对公社的产品实行调拨的做法,决议指出,在今后一个必要的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及国家和公社、公社与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四、针对一些公社把社员的私有财产归公的作法,决议规定,社员个人所有的房屋、衣被、家具等生活资料和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这个决议对整顿人民公社、减缓“共产风”蔓延,起了重要作用。当然,有些规定,如实行部分供给制、举办公共食堂、乡村居民点、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等超越了当时的客观条件。八届六中全会还通过了《同意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关于他不作下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候选人的建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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