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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修正案生效

联合国宪章修正案生效

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一系列新独立的国家相继出现,联合国会员国日益增多,修改宪章已提到自1956年历届联大的议程上来。

1956年至1957年第11届联大会议收到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和西班牙的建议,要求修改宪章有关条款,以便扩大安全理事会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员,增加安理会作出决定所需要的票数。直至1961年的历届联大会议上,关于修改宪章以增加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席位的建议,屡次被亚非拉国家提出,但遭到大国的反对。

1963年第18届联大终于首次通过对宪章第23、27、61条的修正。修正案于1965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根据修正案,安理会理事国的席位总额从11个增加到15个;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及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所需要的票数以7票增至9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席位从18个增加到27个,经社理事会每年选举的理事国也相应地从6个增至9个,任期3年不变。

决议还规定关于增选的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地域上公匀分配的原则。上述修正案反映了亚非拉国家要求扩大它们在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席位的愿望,使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和国际舞台上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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