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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首次提出“人民公社”的名称

《红旗》首次提出“人民公社”的名称

湖南宁乡县某人民公社成立大会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全新的社会,全新人》一文中,比较明确地提出“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这是在报刊上第一次提到“人民公社”的名称。接着在7月16日《红旗》杂志第4期《在毛泽东同志旗帜下》一文中又指出:“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在这样的公社里面,工业农业交通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教育是反映这种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全世界人剥削人的制度还没有彻底消灭以前,这种全民武装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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