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2月7日,袁世凯政府公布《国币条例》,采用银本位制,“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一圆,总重七钱二分,银九铜一”,规定“国币之铸造权,专属于政府”,并以施行细则规定,“凡公款出入必须用国币”。铸以新币(袁大头)兑换各种银元,以实行币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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