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美军事援助物资和军事顾问源源不断地到了台湾
1954年12月2日,美国和台湾当局缔结的《共同防御条约》在华盛顿正式签字。代表双方签字的是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台湾“外交部长”叶公超。
条约共10条,其主要内容有:
(1)缔约国将个别以自助及互助方式,维持并发展其个别及集体之能力,以抵抗武装攻击,及由国外指挥之危害其领土完整与政治安定之“共产”颠覆活动。
(2)每一缔约国承认,对在西太平洋区域内任一缔约国之领土之武装攻击将危及其本身之和平与安全,应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必要措施。
(3)“中华民国政府”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接受,依共同协议之决议之决定在台湾、澎湖及其附近为其防卫所需要而部署美国陆海空军之权利。
(4)缔约国所有“领土”等辞,就“中华民国”而言,应指西太平洋区域内在其管辖之下之各岛屿领土。
(5)本条约不影响两缔约国在联合国宪章下之权利义务,或联合国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负之责任。
1955年2月9日,美国众议院以64票通过此约。台湾“立法院”也于同年1月14日通过此约。3月3日,美台互换批准书仪式在台北举行,同时,条约生效。
这个条约,正式奠定了美台之间的所谓互助同盟关系。
1978年中美建交后,美国国务院于1979年1月1日正式通告台湾当局,《条约》于1980年1月1日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