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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北京条约》

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北京条约》

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北京条约》。

中法战争后,清朝统治者为了征收鸦片税,在英国诱使下,竟于1887年3月27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就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问题举行谈判签订的仪定书中,承认葡萄牙永据澳门。

据此,12月1日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奕劻等与葡萄牙全权代表罗纱在北京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即《中葡北京条约》。

共54款。主要内容为:

一、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

二、葡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三、葡取得领事裁判权;

四、葡人可以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1928年,中国政府声明此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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