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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巴黎协定》签署

《伦敦—巴黎协定》签署

1954年9月28日到10月3日,美、英、法、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加拿大九国在伦敦开会,就联邦德国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及英、美在西欧驻军等问题达成了妥协。

10月21日到23日,上述九国又召开了巴黎会议,签订了修改《波恩专约》恢复联邦德国主权的文件,关于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参加“布鲁塞尔条约组织”以及修改补充《布鲁塞尔条约》的文件,关于联邦德国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萨尔地位的文件。

以上文件和伦敦会议的协议,通称为《伦敦—巴黎协定》。该协定于1955年5月5日全部生效。同时“布鲁塞尔条约组织”正式改为 “西欧联盟”。

《伦敦—巴黎协定》不仅使美、英、法承认了联邦德国的主权,使它获得了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地位,而且在美、英、法在联邦德国留驻军队的同时,联邦德国可以重新武装。

在“促进欧洲的团结并鼓励其逐步统一”的宗旨下,联邦德国可以加入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军事集团,联邦德国成为以美国为盟主的西方政治军事集团的重要支柱。

这在客观上无疑进一步加剧了东西方的对立,加剧了国际形势的紧张,特别是苏联和东欧人民民主国家,对此保持警惕。它也因此成为1955年5月14日苏联同东欧七个人民民主国家签订《华沙条约》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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