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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同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国民党同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该条约规定:缔约双方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家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在此次对日作战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缔约双方下与日本单独谈判或签订协定、和约;缔约双方之一方不参加任何反对对方之同盟和集团;等等。

同时还签订了将原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改为长春铁路,归中苏两国共同所有,由两国共同经营的《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苏军当在日本投降后三个星期开始由中国撤退,并在三个月内撤完的《中苏关于苏军进入东三省之协定》;中国将大连港口工程及其设备的一半无偿租给苏联,租期为30年的《中苏关于大连协定》;中苏两国共同使用海军基地旅顺口,苏联有权在基地驻扎陆、海、空军的《中苏关于旅顺口协定》。

两国政府还互换照会:苏联尊重中国在东三省主权及领土完整,如外蒙公民投票愿独立,中国政府当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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