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7月26日,中共中央同意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指示要求对没有参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小商贩,应在自愿原则下,逐步地、分行分业地组成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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