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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准施行《科研十四条》

中央批准施行《科研十四条》

196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草案)》(简称《科研十四条》)。中央认为,文件的精神对一切有知识分子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都是适用的。中央批示强调指出,对待知识、知识分子问题上的片面认识和简单粗暴的作风必须纠正,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几年来批判错了的人,要进行甄别平反。《科研十四条》规定了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是提供科学成果,培养研究人才;调整研究机构,定方向、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使研究工作相对稳定;正确贯彻执行科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决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知识分子为社会主义科学事业服务,帮助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研究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研究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著作,学习业务,由外行变成内行等。《科研十四条》的制定和执行,调动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密切了党和知识分子的关系,对团结广大科技人员,共同克服3年的经济困难,改进研究机构的工作秩序,加强科研水平,加快出人才出成果,起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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