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现代史》(下册)在讲述“三反”“五反”运动这一内容时,对其背景表述为“那时,一些重大贪污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私商和蜕化分子勾结,共同盗窃国家财产。如东北人民政府医政处处长李廷琳勾结私商光明药行经理丛志丰共同作弊……”,学习这一内容时,大多数同学都感到疑惑不解的是:东北人民政府是何时成立的,是什么政府?
要知道东北人民政府的来龙去脉,必须了解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行政区划历史上的大行政区的设置。大行政区(简称大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地方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是由党的机构逐渐演变为行政机构的。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是地方政权的较高机构,领导着大行政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它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大革命失败后党在一些地区设立的中央局,如1927年9月在天津成立的北方局、在汉口成立的长江局等。它们作为党中央的地方代表机关,代表中央领导某一区或数省党的工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在全国先后设立了十几个中央局,如陕甘宁边区中央局、西北局、北方局、晋察冀中央局、华北局、华东局、东北局、鄂豫皖中央局、中原局、中南局、西南局等。后经过合并重组,到1949年形成了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六大局。
1949年前后,经中共中央批准,以党的六大中央局为依托,在全国设立了六大行政区域,即东北人民政府(1946年8月成立为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年9月改称东北人民政府)、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9月成立,不久改成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归政务院直接领导)和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个军政委员会(都是1949年12月成立)。由于各地解放时间不同、地区差异较大,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省和省以下地区的条件尚不具备,因而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建立起的大行政区,有利于稳定政权,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是当时客观条件的必然要求。
大行政区的成立保留了战争年代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形成了相对分散的局面,随着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的恢复发展,它逐渐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从1950年开始,中央逐渐削弱大行政区的职权,直至最后撤销。1953年的高饶事件直接导致了大区制的撤销,1954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关,各大区行政委员会也随各中央局、分局一并撤销。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随后,各大区便将权力部分上交中央,大部分移交给省、市;人员也向中央机关和省市地方分流,移交工作在10月份全部完成。
综上所述,东北人民政府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辖东北地区(也包括今内蒙古的部分地区)的一个大行政区组织,它于1946年8月形成雏形,1949年9月正式成立,1954年后撤销,其权力一部分移交中央,大部分移交辽宁、黑龙江和吉林三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