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10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佛山,18位路人见死不救。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两岁女孩小悦悦相继被两车碾轧,随后的7分钟内,18名路人却视而不见,女孩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而事件中施援手救人的陈贤妹,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奖励,使“好心人免责”,让“好人能够有好报”的愿望变成了现实。
南昌,20位民工见义勇为。2011年10月19日,南昌市广场东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
故,一名女孩被一辆蓝色别克轿车压在车底,20个正在附近等活的民工闻讯立即冲上来抬车救人,受伤女孩得到及时救治。一群纯朴的民工成为了“生命天使”。
请运用政治生活知识回答:
(1)两个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讨论,请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发表一下你的看法。(6分)
(2)“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国家机关应如何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4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①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2分)②要树立义务意识。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2分)③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公民在自觉地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国家要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社会舆论要鼓励支持见义勇为的行为。(2分)
(2)①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四有”公民,出台措施建立能够切实保障“好心人”权益的机制。(2分)②全国人大要加强相关立法,鼓励见义勇为,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2分)
解析
(1)本题以“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的两个案例为背景材料,考查学生《政治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原理,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正确处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本题已经给定了原理,即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首先阐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回答根据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其次结合材料分析,见死不救的人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见义勇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公民在切实履行义务的同时,国家也必须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合法权利。
(2)本题承接上题,考查政治生活中有关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职能的知识,考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设问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因此必须将国家机关分类,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然后分析这些国家机关如果在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中的责任。立法机关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奖励见义勇为者,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打击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可作为一个答题内容,由于与材料联系较小,也可不答),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该认真履行国家职能,特别是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最后组织答案时,要注意主体与职能的结合,原理与材料的结合。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10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主要考查你对 [人民民主专政 ]考点的理解。
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
最大特点 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本质 人民当家作主特点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地位是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立国之本,是我国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石作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其中,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新要求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
知识点拨:
人民≠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比人民的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而人民不包括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
专政≠专制。
专政是指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专制即独裁,也是一种国家制度,其突出特征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实行个人专断。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和本质: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人民民主的特点及表现:
在我国,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还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有制度、物质、法律保障;也表现在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民主和专政的辨证关系:
我国的民主和专政是辨证统一的。
一方面,民主和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
另一方面,民主和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原因: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石。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要求:
(1)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
(2)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
(3)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4)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在理解和把握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这个难点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1)民主与专制。这里讲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即民主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从历史发展来看,民主的统治形式比专制的统治形式有着巨大的进步,民主是对专制的否定和进步。
(2)民主与专政。在民主制的国家中,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但不是对称的、对等的。任何民主制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但同时,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只适用于被统治者,适用于统治阶级的敌人。
(3)被统治阶级与敌对分子。社会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统治阶级依然存在,但“被统治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因此,在既存在民主又存在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其专政的对象已经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的改造完成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这个时期的阶级斗争主要是广大人民同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斗争。作为政治统治方式和手段的专政,其对象只是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而不是作为阶级的“被统治阶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