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36分)在历史进程中,法制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据《唐律疏议》卷一“十恶”条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阁);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张晋落《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1)概括材料一的主要内容。(2分)并 指出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2分)
材料二 (明初)市场管理立法初具规模,包括对商品价格的估定,度量衡的规范、牙商(中间人)的管理、不正当经商行为的处置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文。
洪武三十年(1397年)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
——张晋落《中国法制通史》
(2)材料二反映了明初法律的哪些内容?(4分)这些法律对当时的社会经济有何影响?(4分)
材料三 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537 条 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1134条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拿破仑法典》
(3)材料三体现了《拿破仑法典》的哪些基本原则?(4分)
(4)以英、美、法为例,说明立法在确立资产阶级统治中的作用。(6分)
材料四 民(国)初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法规,涉及生产、 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并在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地注意了本国状况。
——摘编自《民国初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5)归纳材料四所反映的民国初期经济立法的特点,(4分)指出其历史作用。(2分)
材料五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型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解 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
(6)材料五主要阐述了什么思想观点?(2分)是在吸取什么历史教训情况下提出的?(2分)概述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表现。(4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对危害统治的行为给予严惩。 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2)加强市场管理:实行“海禁”。 影响:市场立法规范了商品市场,顺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实施“海禁”不利于开拓海外市场,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4)英国颁布《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美国通过1787年宪法确立了联邦制共和政体:法国通过1875年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
(5)经济立法及领域较为广泛: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将西方有关法规与本国实际相结合。 作用:
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6)加强法制建设。 教训:“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表现:提出新时期法制建设方针;1982年修改宪法;形成由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法律化。
(7)法律伴随社会发展不断进步与完善;法制是民主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解析
(1)两小问,一出自材料、一联系课本。材料一中选取的文字出现的三宗罪无论是谋反、谋大逆还是谋叛,都是针对于所谓的“国家”,密切关系到上层统治阶层的切身利益。而对这些罪的惩罚力度很大,皆处斩。由此便能自然而然概括出其维护君主专制的本质。
(2)注意材料信息“市场管理立法初具规模”“洪武三十年(1397年)中禁人民无得撞出海与外国互市”概括明初法律的内容。再根据所学知识分别概括影响,市场立法规范了商品市场,顺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实施“海禁”表明对外由开放转向封闭,不利于开拓海外市场,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3)注意材料信息,逐条分析。“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说明保护私有财产;“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说明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4)运用所学知识,1689年英国颁布《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美国通过1787年宪法确立了联邦制共和政体:法国通过1875年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三国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维护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
(5)材料前段列举的设计领域五个,考生据此归纳出经济立法涉及领域较为广泛是不难的,“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可知体现了资产阶级的相关要求;根据最后的“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地注意了本国状况”可以概括出第三个特点,然后回答作用,显然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
(6)整个材料一看就知道第一句为主旨句即阐述观点的句子。根据材料出处的时间(一般材料的出处都对解题有帮助)可知是“文革”刚结束不久,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那么第二小问的背景就可以轻松可知。第三小问则是改革开放那个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成就,属于基础再现认知。
(7)这是在前面问题基础上的综合题。历史事物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书中的叙述较多,照葫芦画瓢,材料是法制与社会的关系展开的,不难看出法律从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到资本主义法律再到社会主义法律,法律伴随社会发展不断进步与完善;反过来法制反作用于社会。。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36分)在历史进程中,法制与社会有着密.....”主要考查你对 [三省六部制的发展 ]考点的理解。
三省六部制的发展
三省六部制概念:
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三省:
从唐朝开始正式设立的中央政权体系,分别为:
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
门下省——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
中书省——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
中书省主要负责与皇帝讨论法案的起草,草拟皇帝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查诏令内容,并根据情况退回给中书省。这两个部门是决策机构,通过审查的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
六部:
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分别为:
吏部:负责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
户部:负责财政、国库
礼部:负责贡举、祭祀、典礼
兵部:负责军事
刑部:负责司法、审计事务。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谓三司审。
工部:负责工程建设
中书省长官在隋朝称为内史令,唐朝称为中书令,副职称中书侍郎。门下省长官在隋朝称为纳言,唐朝改叫侍中,门下侍郎副之。尚书省长官称为尚书令,尚书仆射副之。但由于唐太宗在即帝位前曾担任这个职务,因此在唐朝此后的时期,这个官职轻易不授,而以尚书仆射为尚书省长官。唯安史之乱后,郭子仪有大功于唐室,无官以宠之,遂授尚书令。另朱温篡逆前亦自称之。中书省内设中书舍人若干,掌草拟诏命。门下省内设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拾遗等官,掌规谏。尚书省下设左右丞,分管六部。六部的长官都称为尚书。
三省之中,尚书令、仆射位高,为人臣之极而无实权。实际行使相权的是中书、门下两省大臣。
三省六部制与近代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异同;
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与近代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有一定的相似性,如都是通过分权实现权力之间的监督与牵制;但其实质是根本不同的,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限制君主专制,而三省六部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分散相权,加强皇权专制。
三省六部制的发展:
1、秦朝:
秦朝在少府下设尚书,主管典籍,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2、汉朝:
汉武帝夺外朝(以丞相为主的正式的政府机关)权,设立以大将军为首的内朝,专门处理军国大事。以原属少府的尚书以及中书谒者来转达表章,沟通内外朝,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东汉时设置尚书台,统领百官政事,长官称尚书令。但是此时的尚书台在体制上仍然属于少府序列,官品低微,所以另派大将军、大司马、太傅以录尚书事的名义秉政。东汉末设侍中寺,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置侍中、散骑常侍等官,多以卓有学识的士人充任,为一时清选。
3、魏晋南北朝:
三国曹操自任丞相,移原隶少府的尚书吏部曹、选部曹等尚书诸曹为丞相属官,将汉武帝建立的内朝转为外朝官署,这是尚书省建立的开端。按:东汉时虽有尚书台、已经成为处理政务的主要机关,但毕竟是隶属于内廷的官署,不能说是国家的正式政务机关。曹丕以尚书诸曹权力过大,遂以曹操设立的专门处理机密文书的秘书省为基础另设中书省,掌管机要,起草和发布诏令。置中书监、令各一人,以中书监为长官。南北朝时侍中、散骑常侍的权力逐渐扩大。北朝则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治机构的重心。晋代,正式有门下省的建制。
4、隋:
隋朝建立后,将北周仿照周礼设立的官爵制度废除,设立了以三省六部制为主体的中央官僚体系。隋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类似于后来的馆阁,内侍省则是一个专门的宦官机构,主持中央政权的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三省互相牵制,共同向皇帝负责。其中,决策者为内史省,长官称内史令;审议者是门下省,长官称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六部。隋朝,三省长官均为相职,同时,三公、三师也参预朝政,也是宰相。
5、唐:
唐代三省制的特点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转变。这种变化的动因在于皇权对于相权的控制、以及提高行政效率。首先、为了控制相权,皇帝逐渐使用一些资历较轻的官员参预朝政,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是由于没有宰相崇高的体制,所以便于控制。渐渐的,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以及左右仆射这些宰相职务已经变成了一个崇高的虚衔,而真正的宰相却成为一种临时性质的职务,这符合从汉代开始的相权不断下降的规律。唐代以三省首长“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唐太宗贞观八年,仆射李靖因病辞去宰相职务,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于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为宰相。长兴四年为避讳(慕容延钊父名章),曾改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因为尚书仆射是职事官从二品。贞观十七年,萧瑀、李绩并“同中书门下三品”,因为侍中、中书令是正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名始于此。高宗以后,宰相必须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否则即使担任中书令也不能称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师头衔的除外)。三省合署议事、办公,三省职能逐渐趋向混同合一。三省分权,势必造成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弊端。为了三省之间协调行动,三省首长定期在门下省的政事堂议事。自武德年间开始,中书、门下集议于政事堂,政事堂设于门下省。(《通典》:“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唐高宗永淳年间,“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由此,确立了中书省的中心地位。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印也改为中书门下印,且于其后分列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从此,中书门下正式成为宰相的办事机构。尚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中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旧称。门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称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旧称。
6、宋:
在宋代,虽然三省名义始终存在,但是已经混同为一省。同时由于枢密院、三司的设立,宰相的军权、财权被剥夺,三省制度名存实亡。宋代官制“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士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不但宰相为临时职务,天下无官不为临时职务,至于“非奉别敕,不得治本官事”。按《宋会要·职官》“中书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为正宰相。”但实际上,有以侍中衔出任宰相职务的现象、却没有以中书令衔出任为宰相者,中书令与尚书令一样,都是荣誉头衔。其他皆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拜相。(《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二《三省》:“国初三省长官第为空名,惟侍中有真拜者。”)宋代通常二相并任,较唐朝时少了许多。也有独相一人或三相并置的。三相并置时,以昭文馆大学士为首相,次相监修国史,末相兼集贤殿大学士。二相并任的,首相并兼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神宗元丰改制时,尽废差遣职。以三省长官任宰相,诸官均以本官治事。以尚书令、中书令、侍中,官高不便轻授。遂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例兼门下侍郎,为门下省长官;右仆射例兼中书侍郎,为中书省长官。政和二年,废尚书令,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皆虚其位;并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仍兼中书、门下两省侍郎。靖康元年,复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三省长官名称皆依元丰官制。南渡后,凡事力图复太祖、太宗旧制。建炎三年,尚书左、右仆射皆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中书与门下二省为中书门下。孝宗干道八年,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废侍中、中书令、尚书令虚称,遂为定制。
7、元:
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尚书省时置时废、门下省不复置,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
8、明:
明初不设中书令,仍以中书省统六部,长官称左右丞相。太祖洪武十三年,诛胡惟庸,废中书省与丞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至此,三省六部制的三省彻底废止。
9、清:
清沿明制,以六部尚书任天下事,其上先后有议政王大臣会议、上书房、军机处。
三省六部制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