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新闻回放】
我国将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5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 发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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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5年开始,我国进行了4次全国青少年体质健康调查,结果显示,最近20年,青少年体能素质在持续下降,肥胖率比5年前增长了一倍,初中生眼睛近视的比例接近60%,青少年慢性疾病发病率显著上升。结合上述材料,请你就以下问题进行探究与实践:
(1)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和健康问题,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什么保护?
(2)有些学校、父母以影响学习为由,限制或不让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如果你去说服他们,请依据所学知识列出谈话要点。(不少于三点)
(3)某班级准备对初中学生进行“中学体育与健康教育现状”的问卷调查,请从表中任选一个或自拟一个与主题相关的调查问题,并设计出对该问题调查的统计表。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社会保护
(2)①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或:生命是人们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创造有意义人生的前提)②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或:要依法办事)
③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④体育运动有利于智力、脑力的发育;⑤体育运动有利于磨砺意志、宣泄消极情绪、克服闭锁心理;⑥体育运动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竞争精神”、“团队合作精神”等;⑦青少年的体质关系到民族素质,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⑧个人要有自觉性,参加体育活动注意适度,不能影响学习。(答出其中任三方面即可)
(3)(设计的表格要符合调查统计表的常规要求)
例1.中学生健康知识的来源情况

(注:从活动内容、目的等方面设计亦可)
例3:中学生睡眠情况

(注:如仅从时间或质量某一方面设计亦可)
例4:中学生挑食或偏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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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该题暂无解析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新闻回放】我国将从2007年开始.....”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