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九年级某班思想品德课上,老师向同学们展示了下列时政要闻: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汉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地震。中国政府和人民展开了空前的全民大救援。
地震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立即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保证灾区人民生命安全”震后两小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奔赴灾区,指挥杭震救灾。
地震发生后,献血的队伍排成了长龙,捐款捐物者络绎不绝,解放军官兵冒死空降,灾区群众奋力自救……全国上下谱写了一曲抗震救灾的壮歌。
截至2加8年6月6日,各级政府已投入杭震救灾资金232.15亿元。此外,中央财政今年先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明后年继续作相应安排。同时,还将安排250亿元加大对杭震救灾的资金投入。目前,灾区人民生活有保障,人心稳定。
(1)老师要求同学们阅读上述材料后,写一篇时政评论。假如你是该班的一名学生,请运用初中思想品德课所学知识,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写出评论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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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师要求同学们谈谈“以什么实际行动支持抗震救灾?”同学们马上说“捐款捐物!”请你说说,作为南宁市的初中生,除了同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外,我们还能以什么实际行动支持抗震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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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以下六个角度任答四个即可:①关于党的宗旨的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等)②关于生命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位;我们要关爱他人,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等)③关于民族精神的内容(包括:伟大的民族精神始终是鼓舞我们民族迎难而上、团结互助、战胜强敌与困难的不竭力量之源;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等民族精神的具体内容)④关于道德义务的内容(包括:履行道德义务,每个人责无旁贷,广大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既有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自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⑤关于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包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使我国综合国力大增,使我们有能力从容应对自然灾害;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⑥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包括: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评分说明:考生必须从四个不同的角度作答,每个角度只要回答所列内容的一点即可得分。如从相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作答,不能重复给分;将同一角度的内容分解成几点作答,不能重复给分;将两个不同的角度的内容合成一点,只能给一个角度的分
(2)以下两点任答一点即可:① 努力学习,积极锻炼身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② 关心帮助从灾区来我市就读的同学,使他们感受到集体大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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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该题暂无解析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九年级某班思想品德课上,老师.....”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