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2009年11月18日,人民网滨州电:据悉,从即日起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活动。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检查范围是滨州市备用人单位,特别是小煤窑、小砖窑、小矿山、餐饮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小企业、小作坊等。检查活动过程中,着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看了上述材料后,某校八年级(1)班的同学在思想品德老师的倡导下,针对上述材料中所反映的内容开展了一次形式活泼的活动课,假如你是该班的一名同学,请你参与本次活动,并完成下列内容。
(1)共同探究:请探究我国法律捍卫我们青少年生命健康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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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知多少:请你列举我国颁布的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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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采访:假如你是一名记者,请你调查采访一下当地的小企业、小作坊和一些餐饮企业有没有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如果有,你将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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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角色体验:假如你是一名童工,在小企业工作期间,你发现你的同龄伙伴被机器轧伤了,你会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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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谋划策:保护生命健康,人人有责。在活动结束前,请你为同学们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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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能否健康快乐的成长,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我们青少年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权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法律对我们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殊的保护。
(2)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有。采取的措施是:告诉业主,这样做是违法的,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劝在小作业、小作坊工作的童工,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能过早就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有关部门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4)我会拨打“120”电话,及时将同伴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或治疗。帮助同伴和老板进行交涉,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呼吁所有在小企业上班的未成年人离开,回到学校去。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5)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和生命健康权,不到法定年龄坚决不去小工厂、小作坊里做童工。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律己,依法办事。当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及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的保护。在维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坚决同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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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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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2009年11月18日,人民.....”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