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材料一: 2011年 3月5日至14日在北京胜利召开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今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民生投入,要集中力量做一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事,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倪岳峰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材料二:2010年7月3日,歌手曾轶可现身成都,为宇速体育用品公司举办的“轶可公益心”爱心活动助威。在活动现场,曾轶可充分发挥明星效应,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号召大家关注弱势群体,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2011年4月,我市的城镇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贫困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都从有关部门领到了不同金额的救助资金。
材料三:“西单女孩”的任月丽、“旭日阳刚”组合的打工农民王旭、刘刚凭借自己的努力,登上了2011年的春节联欢晚会,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成为了 “草根名人”、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一说明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1分)它行使了哪些权利(2分)
(2)你认为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的主体是谁(2分)?
(3)材料三体现了九年级政治第八课的什么观点?(1分)
(4)请你为关爱弱势群体出些金点子。(至少写出二条)(2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分);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一点1分)
(2)农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居民,收入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居民 (一点1分,共2分)
(3)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和人格尊严,享有被尊重的权利。(1分)
(4)政府要形成长期救助的政策,要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要广开就业门路,加强职业培训;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社会实行献爱心和捐助活动;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制度、遏制贪污腐败现象;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实现教育公平;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落实科学发展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扶贫开发 、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免除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解决农民工问题、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法律援助、帮助残疾人康复、重大疾病的救治……等。(答对任意二点既可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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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民生问题的相关内容。回答第(1)问时,根本政治制度可以直接回答,全国人大行使的权利,要仔细阅读并分析材料,结合教材对全国人大的四项最高权力的认识,从关键语句中进行总结,“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体现了最高决定权,“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倪岳峰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体现了最高任免权;第(2)问弱势群体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第(3)问需要结合第八课的知识点,将材料内容与教材内容综合起来回答即可;第(4)问在回答是需要结合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采取的措施来回答即可。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材料一: 2011年 3月5日至14日在.....”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