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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县幼儿园校车事故已致20死44伤。2011年12月13日,江苏丰县校车坠河事故已致15人死亡

题文

阅读下面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县幼儿园校车事故已致20死44伤。
2011年12月13日,江苏丰县校车坠河事故已致15人死亡。
材料二:2011年11月:11月27日,温家宝出席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他称已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
(1)党和国家为什么高度重视校车安全问题? (2分) 
(2)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请你提一些建议?(4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重要的、最起码的权利,离开了生命健康权,其他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话。校园是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关系着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②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③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均为发展成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健康权极易受到侵害。④家庭、学校、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⑤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严防危险事故发生是保障青少年生命健康权的体(每点1分,至少二点,共2分)
(2)①国家:要制定和完善关于校车安全的法律法规②政府:要加大对校车的投资和扶持力度③社会:全社会要树立校车优先的交通意识④企业:要加大对校车的生产制造力度,保证校车本身的安全⑤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校车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校车司机交通安全意识的监督检查⑥校车司机要遵守交通秩序,树立安全行驶的意识(8)学校: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规范校车的使用(9)家长:要对学生尽到监护的责任。(每点2分,至少二点,共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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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校车安全这一热点话题。第一问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地位以及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第二问提出的建议必须切实可行,可从国家、社会、学校、家长多角度思考。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阅读下面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20.....”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材料一: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县幼儿园校车事故已致20死44伤。2011年12月13日,江苏丰县校车坠河事故已致15人死亡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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