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2011年10月15 日至18日,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这是十七大以来,文化命题首次成为中央全会的议题。
我市某校九(3)班学生围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全力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开展课堂讨论,请你一起参与并发表自己的见解。
【坚持党的领导】
(1)请对漫画反映内容提炼出一个最合适的观点。(1分)运用所学知识说说为什么文化体制改革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2分)
【加强网络管理】
2012年4月初,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成有关地方网络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对梅州视窗网、兴宁528论坛等16家网站予以关闭。
(2)净化网路文化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你认为公民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的底线是什么?(2分)请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分析公民应如何正确享有权利?(2分)
【弘扬民族精神】
(3)对文化的提炼便是民族精神,而民族精神又是民族得以继续向前发展、历史继续蔓延的推动力。因此,在繁荣文化的进程中必须大力弘扬民族精神。请你说说弘扬民族精神的意义。(3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观点: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1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2分)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分)
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相统一的,任何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2分)
(3) ①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是一个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源泉,是激励中国社会不断发展、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强大精神动力。
②弘扬民族精神,是实现全面小康、复兴中华的重要保证。(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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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习课本知识,更要关心国家的最新动态,了解政治课的基本要求与教学理念。认真分析所给材料,找到材料与教材的结合点回答第一问。第二问重点考查了两个知识点,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第三问为基础题,考察民族精神的意义。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2011年10月15 日至18日,中共第.....”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