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西安市王炎德、李新华、程运生、陈双川等9名尿毒症患者因不堪忍受长期的病痛折磨和经济压力,商议欲“安乐死”,让自己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将遗体捐献给医疗单位。他们年龄不一、职业不同、经历各异,但都为尿毒症患者。由于肾功能丧失,他们全靠做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每到透析前,他们都感到极度痛苦,浑身疼痛,恶心呕吐,整夜整夜地失眠。为了减少尿液生成,这几名患者平时再渴也不能喝水,如果忍不住喝了水,心脏就会因为体内水分太多而负担过重引起心衰。对这种生活,他们已不堪忍受。做血液透析时间最长的王先生告诉记者:“日子对我而言,每一天都是漫长而痛苦的。”68岁的程运生说:“我两周就要做三次透析,身体虚弱得无法动弹一步,整日呆在房子里像蹲监狱一样。”认为自己的病拖累家人也是这9名患者欲“安乐死”的一个原因。陕西经贸学院的李新华老师粗略地算了一笔账:最基本的治疗每月也得4400多元,虽然单位和亲戚朋友都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对于家庭来说,负担仍然很重,好多事情都耽误了。正是在这种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他们感到活着太痛苦了,觉得不如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
问(1)我们为什么要努力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3分)
(2)公民行使生命健康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3分)
(3)有同学认为,一些身患绝症、饱受疼痛折磨的病人,身处生不如死的困境,如果他们自愿放弃生命、结束痛苦,社会应该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最后的要求”。你同意这位同学的观点吗?为什么?(2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
②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
③生命健康权是公民首要的、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每小点1分)
(2)①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
②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每小点1分)
(3)不对。
答案一:①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产生就具有社会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康健权不得让与或抛弃。
②“安乐死”等行为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答案二:①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他人自愿放弃生命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②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主,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两种答案,答出其中一种即可。每小点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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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以及怎样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不仅要懂得理论知识,更要应用于实践 ,体现新课标要求。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西安市王炎德、李新华、程运生、陈双川等9.....”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