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活动探究( 14 分)
2011年1月27日大年初二,妈妈让小明去超市买一些牛奶执行客人。买回之后,因为这段时间,妈妈一直关注电视中“三鹿牌婴幼儿奶粉”案件审理的报道,特别注意食品安全问题,她有意识地看了看牛奶的标签(如图),然后告诉小明,这盒牛奶不能喝了。
(1)你知道小明的妈妈从哪里看出牛奶不能饮用了吗?(2分)
(2)你认为公民在维护自己消费权益主要根据什么法律?(2分)
(3)小明针对牛奶标签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他向市里的人大代表提出了许多合理化的建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你怎样如何评价小明的这种行为?
(4分)
(4)为了让每位同学都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少受或不再遭受不法侵害。请你以团委的名义向全体同学写一封建议书。(请写出建议的要点)(6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从生产日期和保持期看出购买的牛奶已经过了保持期,所以不能饮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小明依法行使监督权利。这是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表现。
①自觉行使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为民服务的保障,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表现。②积极行使监督权是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的表现,是宪法意识的表现,也是我们的公民责任所在。宪法规定公民具有监督权。
(4)①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消费知识,了解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②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③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权,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来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④要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道德高尚的消费者。
⑤要有消费者权利意识,要注意避免在消费时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
⑥要注意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计量是否准确。遇到强卖行为,要坚决拒绝。
⑦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索取、保留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
⑥当我们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要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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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心愿及怎样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难免会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数量等问题与商品的经营者、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发生纠纷。故消费者会要学会消费,做一个成熟的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是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活动探究( 14 分) 2011年1月2.....”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