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初中 > 初中政治 > 初中政治题库

材料一: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答中外记者问。在回答记者关于“网络上一些网民对政府工作

题文

材料一: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答中外记者问。在回答记者关于“网络上一些网民对政府工作、对您本人的肯定和赞扬,但是也会有‘拍砖’的”问题时,总理回答:“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
材料二:微博时代,公众可通过微博自由发表观点。有同学认为:既然网络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平台,那么说什么、怎么说是我们自己的事,和他人无关。
(1)根据材料一,运用“伟大的旗帜”相关知识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注意至少从2个不同角度回答)(4分)
(2)请运用“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谈谈你对材料二中观点的看法。(4分)
(3)初一 (3)班小李同学准备通过微博向当地政府提几条“如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合理化建议,请你运用所学知识帮助小李同学完成以下提纲。(4分)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实现经济_______发展;B.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落实_______基本方略;C.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切实加强_______建设,努力提高全民素质;D.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建设生态文明,增强______能力;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党和国家坚持把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科学发展观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三点任意写出二点即可,每点2分,共4分)
(2)这个观点是不科学的(1分)。
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1分),微博参与者享有公民言论自由权,但也必须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1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1分)。
(3) A.又好又快B.依法治国C.文化D.可持续发展(每点1分,共4分)

点击查看生命健康权知识点讲解,巩固学习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原因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青少年应该①认真学习、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为本地经济文化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体现新课标。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材料一: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材料一: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答中外记者问。在回答记者关于“网络上一些网民对政府工作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chuzhong/378325.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