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以下是九年级学生小刚与老家同学通信的三个片段,叙说了几件令他感到幸福的事情。
片段一:爸爸妈妈从江西农村老家来温州打工好几年了,八年级时我转学到了这里,终于又可以天天得到爸爸妈妈的关爱了,我好开心,感到很幸福。
片段二:刚到新班级时,有同学笑话我的英语口语带有家乡味,我很难过。但我想,我又不是什么都差,我数学好,体育也不错。我的同桌小亮数学成绩不理想,每次考试后心情都很郁闷。我深有同感,就主动安慰他、帮助他,老师夸我是个乐于助人的好学生。我真高兴,感到很幸福。
片段三:近段时间,我在校园网论坛上好好过了把言论自由瘾,把经常管束我的班长羞辱了一番,不久引来网友的非议。
(1)片段一中小刚的幸福感源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哪个特殊保护?
(2)结合片段二,分析小刚是如何正确认识自己的。小刚对待小亮的态度对我们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有何借鉴?
(3)片段三中小刚的言行侵犯了班长哪项权利?请运用公民权利、义务知识,简要评析小刚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需要注意什么?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家庭保护(1分)。
(2)小刚看到自己英语口语不准,又看到数学、体育好,这是通过自我评价(反思)来正确认识自己的优缺点。同学笑话他,使他难过;老师夸他,使他高兴。这是通过他人和集体的评价中来认识自己。要学会换位思考、与人为善,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要相互支持,主动关心别人(4分) (3) 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小刚没有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侵犯了班长的人格尊严权。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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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由材料可以看出:小刚来到了父母的身边,因此受了家庭的保护。
(2)小刚看到自己英语口语不准,但是我又不是什么都差,我数学好,体育也不错。通过自我评价来认识自己。
同桌小亮数学成绩不理想,每次考试后心情都很郁闷。我深有同感,就主动安慰他、帮助他,老师夸我是个乐于助人的好学生。我真高兴,感到很幸福。小刚要学会换位思考、与人为善,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要相互支持,主动关心别人。
(3)羞辱班长,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点评:对于如何正确认识自己及公民的人格尊严权都是重要的知识点,是中考常考的知识点之一。例如:(2011浙江绍兴)9.“夫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遭,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刘邦的话启迪我们,正确认识自我应该①正视自己的缺点 ②以人为镜,反省自我 ③看到自己的优点 ④改进不足,完善自我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以下是九年级学生小刚与老家同学通信的三个.....”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