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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就是随身博客。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等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九年级学生小王也开通了自己的微博。让我

题文

微博就是随身博客。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等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九年级学生小王也开通了自己的微博。让我们一起来走进小王的微博日志。
日志一:我们同学把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有关认识,编成了几句顺口溜:初级阶段不发达,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初级阶段有发展,日新月异成就大;人口素质不算高,科技水平需赶超。
⑴你怎样看待小王的观点?为什么?(3分)
日志二:今天听了《爱我中华》这首歌“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枝花,五十六个兄弟姐妹是一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大家庭,需要加强民族团结。但有同学说“维护民族团结是国家的事,与我们中学生无关;维护民族团结,我们无能为力。”我对此表示不赞同,但又不知如何说服他们,感到很困惑。
⑵请你结合所学知识,帮小王说服他的那些同学,解除他的困惑。(3分)
日志三:好感动呀,那么多人在我“达人秀”落选后鼓励我,但是三班的那个死胖子居然在他的微博里嘲笑我。我也来好好骂骂他、羞辱羞辱他。¥%&*&……%&¥#@%……&&**(注:此处省略N句骂人的话)
⑶小王的好朋友小张在看到这篇日志后,对小王提出了批评。你觉得小张应该如何批评、开导小王?(2分)
日志四:当前,网上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电信诈骗、网络制贩枪、黑客攻击……中国网络犯罪猖獗,但打击惩处却面临掣肘。
⑷请你帮助小王为规范网络世界秩序提两条合理化建议。(2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⑴①我认为小王的观点是正确的。
②我国的最基本国情是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言之有理即可,3分)
⑵①那些同学的观点是错误的。
②维护民族团结既是国家的事,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学生要自觉维护。
③维护民族团结,我们中学生应该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自觉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等。(言之有理即可, 3分)
⑶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
②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在网络上也不例外;
③网络是把双刃剑,要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2分)
⑷①网民在网络交往要遵守网络规则,遵守法律和道德。
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加强宣传,提高网民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言之有理即可,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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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从材料中的几句顺口溜,正确解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涵。考查学生对教材基础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学生在牢固掌握这一知识点的情况下容易作答,但表述必须准确。
(2)本题属于辨析类试题,首先应对材料中的观点进行判断,在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教材相关知识分析其行为对为什么对,错为什么错,进而指出正确做法是什么。
(3)本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学生可结合教材知识和个人的理解灵活组织答案,要注意从多角度入手考虑问题。
(4)本题属于教材基础知识,也是重点内容,学生在准确把握设问的前提下,结合教材知识组织答案即可,本题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允许学生有创新型答案。
点评:本题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入题,体现了思想品德明显的生活化和实践性特点,引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身边存在的现象,在分析中反思自己,从而指导自己的行为,本题的形式新颖灵活,考查的角度多元化,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是一道非常不错的试题。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微博就是随身博客。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微博就是随身博客。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等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九年级学生小王也开通了自己的微博。让我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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