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八年级学生王小惠,最近一段时间经常自己一个人躲在屋里上网。父母猜测她可能在和网友“网恋”,询问无果后,他们开始搜集女儿“网恋”的线索,并偷偷记下女儿的QQ号码和密码。趁女儿上学期间,母亲利用女儿的QQ号码上网“聊天”,并查看女儿的聊天记录;父亲也经常给班主任老师打电话,询问王小惠的行踪。
(1)面对父母的无端猜疑,王小惠想请你劝说她的父母,你会对王小惠的父母说些什么?
(2)王小惠觉得自己也有不妥之处,但不知道该如何做。请你给她出出主意。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①每个人都有隐私,保护和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②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平等的,父母要尊重子女的隐私权。③关心子女的成长是父母的责任,但行使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督权也要尊重子女的权利,不能违法。私自查看子女的聊天记录,是侵犯子女隐私权的行为。父母应多与子女交流,并给他们的生活以必要的指导,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
(2)①保护个人隐私,能使我们的心灵得到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保护隐私的意识。②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与父母沟通交流,及时向父母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状况,以获得父母的理解、信任和帮助。
点击查看生命健康权知识点讲解,巩固学习
解析
本题是情景分析题,主要考查学生对隐私权的综合理解能力。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抓住题干材料中的关键字词“躲在屋里上网”“搜集”“偷偷”“查看女儿的聊天记录”等,王小惠“躲在屋里上网”反映出王小惠这种保护隐私的方式并不妥当,她缺乏与父母的沟通和交流;“偷偷”“查看女儿的聊天记录”则反映出了王小惠的父母侵犯了女儿的隐私权。第(1)问可从“人人都有隐私权”“父母应与子女多沟通交流,不得侵犯子女的隐私权”等方面回答;第(2)问可从“保护隐私权的意义”“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等方面回答。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八年级学生王小惠,最近一段时间经常自己一.....”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