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材料一: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引发社会极大关注。“3·01”暴力恐怖案发生后,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昆明警方等多级政法机关介入案件处理,迅速高效破案,受到舆论高度肯定。
材料二:2014年3月4日,习近平主席参加了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会,他指出,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说到,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1)国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说明了什么?(2分)
暴力恐怖事件主要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你对这项权利是如何认识的?(2分)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们青少年可以做些什么?(2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①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②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⑤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⑥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对其中任意2点,即可得2分)
(2)生命健康权(1分)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最根本的人身 权利,是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1分)
(3)①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文字。②增强法制观念和明辨是非能力,不受挑拨煽动,不参加违法活动。③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坚决反对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答对其中任意2点,或言之有理,即可得2分)
点击查看生命健康权知识点讲解,巩固学习
解析
(1)国家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说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然后回答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法律的作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作用: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造成伤亡说明侵犯了生命健康权。回答生命健康权的地位,结合教材知识回答。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最根本的人身 权利,是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
(3)结合教材知识,回答维护民族团结的做法即可。①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文字。②增强法制观念和明辨是非能力,不受挑拨煽动,不参加违法活动。③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坚决反对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2)依法保护生命健康权及地位。
(3)维护民族团结青少年的做法。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材料一: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车.....”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