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我来观察:
材料一: 以下是对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接受访问的1000位消费者关于废旧手机处理情况的调查结果:
处理方式
搁置家里
直接丢弃
送去回收点
赠送他人
其它方式
所占比例
60%
11%
10%
12%
7%
(1)上表主要说明了什么?(2分)
我来分析
材料二:调查发现:全国每年废弃手机约1亿部,而回收率还不到1%。这些废弃手机若回收处理,能提取1500千克黄金、100万千克铜、3万千克银,是一座资源库。有些废旧手机流入二手市场,结果手机信息被别人获取;有些手机以次充好;还有非法处理企业拿去提取金、银等贵重金属,而含有铅、汞、镉等有毒金属的大量废水,则直接排入河沟,令人触目惊心。
(2)材料二反映了哪些问题?(3分)
我来献策
材料三:目前手机尚未列入国家相关的电子产品管理名录,仍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自由身”;回收废旧手机的正规渠道是“绿箱子”,这是中国移动与合作伙伴于2005年启动的环保行动,通过在移动营业厅及合作伙伴的营业场所设置专门回收箱,回收废旧手机及配件,统一委托专业处理公司进行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请你为回收废旧手机献计献策。(3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2分)主要反映了消费者对废旧手机处理的不同方式,以搁置在家为主要的处理方式。(2)(3分)资源浪费问题(或资源利用率低);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问题(或不诚信);环境污染的问题。答出任意三个方面得3分,其它答案符合题意的酌情给分。(3)(3分)国家加强立法,将手机列入国家相关的电子产品管理名录;国家要建立健全正规的回收利用体系;国家要严厉打击非法处理企业;对手机的生产、流通、回收、处理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生产者和运营商要增强责任意识、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消费者应树立和加强环境意识,支持正规回收渠道建设等。只要能答出任意三点就可得3分。其它答案符合题意的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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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图表题,看文字,看数字的变化,图表主要讲的是对于废旧手机的处理方式,罗列了很多种,再看数字,搁置在家的比例最大。所以将这两层意思组合起来即可。
(2)题文问的是材料反映的问题,所以首先要读懂材料的大意,材料主要讲了四层意思,一是手机闲置,资源被浪费了;二是手机用户的信息被泄露了,隐私权被侵犯;三是有些商家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四是破坏了环境。分析出来这大意后,就将意思与教材中的理论相联系,答案就出来了。
(3)开放题,最好就是从材料中找答案,材料中已经给出了一些手机没有回收的原因,所以将这些原因改为措施就可以了。当然,还可以从教材中找答案,从责任意思、环保意识、依法治国的角度组织答案也可得分。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我来观察:材料一: 以下是对在北京、上海.....”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