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假如你遇到下列情景,请运用所学知识写出解决问题的正确做法或理由。(8分)
安全因素
情境
正确做法
理由
人身安全
鲁宁因拒绝高年级学生王某收取“保护费”而遭殴打,便想从社会上找人报复王某。
寻求老师和家长的帮助,按照法律的要求讨回公道。
(1)
药品安全
鲁宁感冒了,而他正在服用的感冒胶囊,却是省食药监局通报的不合格批次。
(2)
消费者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并积极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网络安全
看到有人在校园论坛上传播“近期发生地震”的虚假信息,鲁宁感到十分恐慌。
(3)
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我国法律依法制裁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
校车安全
为了节省开支,爸爸安排鲁宁他们乘坐有安全隐患的“黑校车”。
拒绝乘坐,并将上述情况反馈给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
(4)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运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权,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或: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2分)
(2)及时举报;与生产销售商协商解决;要求生产销售商退换;依法求偿等。(2分)
(3)做到文明上网,不发布、不传播谣言,不信谣、不传谣,依法同制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作斗争。(2分)
(4)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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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材料中体现鲁宁想找人报复王某,这是违法行为,不可取,当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运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权,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因此答题要点是不能用违法的方式维护合法的权益,根据知识点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回答。(2)当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要运用合法途径维权,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等,因此主要根据知识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后,通过哪些正当途径维权来回答。(3)作为公民要文明上网,不传谣、不信谣,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做法围绕如何享受健康的网络交往,从遵守网络道德、法律,提高辨别觉察能力、与网络上的违法行为做斗争等方面阐述。(4)黑校车存在安全隐患,危害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拒绝乘坐黑校车。理由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即: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回答。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假如你遇到下列情景,请运用所学知识写出解.....”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