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内职班招生工作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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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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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扬老师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教内学办〔20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意见》(教民〔2011〕4号)精神,结合内地新疆中职班办学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内地新疆中职班(简称内职班)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意见》(教民〔2011〕4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对2016年内职班招生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办学精神,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认真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面向全区,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各地、州、市教育局配合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试等工作,组织做好体检、汉语应用能力面试和建立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工作。

三、招生办法及对象

实行全区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录取的招生办法。面向全区招收各族应届初中毕业生,重点向南疆四地州倾斜。

四、招生专业及计划

内职班招生规模以教育部下达的2016年内职班招生专业及计划为准。按照办学规划,教育部每年下达内职班招生计划3300人,其中:地方计划3000人,兵团计划300人,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负责组织招生。自治区内学办负责编印《2016年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通讯》,用于指导考生报考和填报志愿。

五、

公示

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内职班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方法与公示地点按照内高班、内初班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须在各地、州、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和考生所在学校范围内进行,方便考生查询,以便社会监督。各地、州、市教育局须在公示期间派人督查公示进行情况,公示环节结束后,各地、州、市教育局要留存各公示地点的现场照片资料。

各公示环节如下:

(一)考试成绩公示。

(二)体检及汉语应用能力面试名单公示。

(三)录取结果及预科学生名单公示。

六、报名、填报志愿

内职班报名时间为3月10日—4月10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所在学校或户口所在地教育局报名。

(一)报名资格

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

3、有初中阶段完整学籍。

4、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5、考生直系亲属符合政审要求。

(二)户籍条件

1、学生本人在疆内有当地常住户口。

2、父母或监护人在疆内有当地常住户口。

(三)兵团考生报名

报考内职班的兵团考生,由兵团负责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团场为单位,各师统一负责,到师所在地的地、州、市就近县(市)报名,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排考场并组织考试。录取工作由兵团教育局负责。

七、考试

(一)凡报考内职班的考生,须统一参加全疆2016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合卷)、思想品德历史(合卷)、英语(民语类及双语班学生考汉语)。每科满分为150分,总分750分。

(二)考试时间安排在2016年6月20日—22日。

(三)考场由各地、州、县(市)统一单独编排。考场分别按民语言类(分语种)、汉语言类和双语班(分语种)单独设置,考生参加相应类别考试。考试地点设在县(市),具体设置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四)各地在实施考试过程中,须强化考前培训,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实行民、汉交叉监考,落实回避制度,执行考生考试单人单桌。

八、阅卷

内职班实行统一阅卷。考试结束后,由各地、州、市将内职班试卷运送到自治区内学办指定地点,考卷运输及阅卷工作参照内高班、内初班相关规定执行。

九、体检及汉语应用能力面试

考试成绩公示后,自治区根据招生计划按1:2比例确定体检名单,在确定体检名单范围内,针对民语系考生,以汉语试卷总成绩

和汉语听力成绩为依据,确定需参加汉语应用能力面试名单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教育局配合,卫生局组织实施,参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成本费,由考生和家长自付。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练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循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有关要求》和《内高班、内初班招生考试(测试)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严格遵守体检纪律,确保体检质量。汉语应用能力面试与体检工作结合进行,不再单独组织,面试期间不收取考生面试费用。

十、建档

体检合格者要统一建立《2016年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档案》。档案内必须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中职班考生户籍审核及政审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体格检查表》(考生化验单必须机打)、《内地新疆中职班考生承诺书》、《内地新疆中职班考生家长承诺书》、《2016年内职班考生汉语应用能力面试登记表》(参加面试的考生装入档案)、初中毕业证原件、团员证明、初中学考体育测试成绩、《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县级及以上)及《2016年内职班考生报名、志愿表》复印件。上述表格须用汉文填写。

(一)班主任指导考生填写《2016年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档案》袋上的相关内容,考生所在学校对档案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审核。

(二)考生所在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审查工作,由班主任、德育办、党支部负责填写考生思想政治鉴定并按规定署名盖章,鉴定内容要客观、真实。考生所在县(市)教育、公安部门要对《内地新疆中职班考生户籍审核及政审表》进行审查确定,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署名盖章。政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审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者。

2、考生参与宗教活动和直系亲属参与“三非”(非法宗教、非法宣传品、非法网络传教)活动者。

3、触犯法律,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5、直系亲属有重大政治问题者。

(三)考生和家长须认真阅读《内地新疆中职班考生承诺书》、《内地新疆中职班考生家长承诺书》,并由考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确认,明确责任和义务。

十一、录取

内职班招生录取

工作坚持“阳光招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地区招生与全区统招相结合的录取办法。自治区内学办具体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签发录取通知书。报考内高班且兼报内职班的考生(包括内初班毕业生),经选拔未被内高班录取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和不同地区的分数线由自治区内学办单独组织录取。

2016年共设4个志愿,采取志愿优先、按分数投档的录取办法。

十二、纪律

在内职班招生的报名、体检、政审、考试、阅卷、建档和录取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失职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考生的政审工作中,班主任、德育处负责人、学校党支部书记、乡(镇)和街办主管领导,地(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具体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考生录取、入学资格。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取消该考生录取、入学资格。

(三)在录取和入学后,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资格回生源地,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考生、家长或有关责任人若在以上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造成考生入学后被退回生源地等情况,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由考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承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依据《内地新疆中职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信息、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纪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卫生等部门撤销其内职班招生工作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l、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应回避招生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4、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录取的。

5、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档案信息、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信息的。

4、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和违法行为的。

十三、未尽事宜参照内高班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学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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