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哪些限定? 时间:2022-12-20 23:23:37 由诗词网小编 分享 复制全文 下载本文 诗词网小编2022-12-20 23:23:37 复制全文 下载全文 目录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哪些限定?2.如何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3.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4.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原则是什么?5.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什么决定?6.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内容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哪些限定?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保障。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2.如何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指可以合法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范围。一、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限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这是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一项重要原则。二、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注意的问题:3.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知悉国家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国家秘密。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的具体接触范围。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接触范围。有些机关、单位以行政级别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条件。4.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原则是什么?知悉国家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国家秘密。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的具体接触范围。同时还规定,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接触范围。目前,有些机关、单位以行政级别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条件,致使一些不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知悉了国家秘密,扩大了知悉范围,失去控制,造成泄密;另一方面,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却不能知悉,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各机关、单位在定密工作时,应当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及时、准确地划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5.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什么决定?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6.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内容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规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强调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二是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论证,明确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合理界定国家秘密。强调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进一步细化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及时纠正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过多、密级偏高、只定不解或者应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严等问题,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公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它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从形式上包括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两部分组成。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都是根据保密法确定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求严格确定的;同时保密事项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或者原有保密事项范围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专门从事定密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责任人范围。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这就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了少数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二是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有关定密责任人的履职条件。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严格定密授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授权行为。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要求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还细化了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确定流程。监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密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具体监督管理行为。一是细化了保密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的12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如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二是明确了泄密案件调查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三是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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