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韶关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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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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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籍管理,规范我市户籍登记业务,根据《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籍登记业务,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以及信息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提供的证件残损、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相应证明;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信息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第三条 夫妻投靠入户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迁入城镇的,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如被投靠人户籍地为乡村的,投靠人也可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从乡村迁入乡村的,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

(三)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从城镇迁入乡村的,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应当为非退休、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6)《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和有效期内登记为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7)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8)迁入地派出所民警上门核实投靠人实际在该乡村生活居住的报告材料。

  第四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投靠父母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婚姻存续状态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6)由乡村迁入乡村的,需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7)由城镇迁入乡村的,提交被投靠人为唯一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或选择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

(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城镇的, 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5)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成年子女因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从乡村投靠乡村父母的, 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投靠人在我市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6)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的证明材料;(7)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六条 婚生婴儿出生后12个月内,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出生超过12个月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国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婴儿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第七条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婚生婴儿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医疗机构的分娩记录(无医疗机构分娩记录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员笔录或监护人笔录确认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书;(3)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非婚生婴儿可以随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非婚生育说明);(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医疗机构的分娩记录(无医疗机构分娩记录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员笔录或监护人笔录确认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书;(3)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派出所制作的当事人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5)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6)申请随父落户或随父姓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7)国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婴儿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第九条 新生婴儿确因特殊情形无法随亲生父母入户的, 经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可以随法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DNA打拐库排查结果原件及复印件;(4)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5)派出所对其监护人、监护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

  第十条 收养弃婴手续确立后,收养人可以办理弃婴落户或迁移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5)弃婴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弃婴来源机构出具的未落户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入户

(一)因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入户,需由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入户申请表》;(2)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本户主首页复印件;(3)《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弃婴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回执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6)《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形成事实收养(私自收养)的6周岁以下弃婴办理福利机构入户的,除本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收养人另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3)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对收养人、收养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6)《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且被收养人年龄在6周岁以上的,由收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6)派出所对其监护人、监护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8)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另需提交其本人书面同意书(签名并捺指印)。

  第十三条 退伍、转业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需声明原户籍已注销);(2)原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民政部门或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原件;(4)转业证或退伍证(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在我市租住公租房或拥有产权房屋或自建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其中: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生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书面同意书(生父母签名并捺指印);生父母离异的,应当附上《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6)未成年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 还需本人书面同意书(签名并捺指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必须符合《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5〕40号)和《韶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韶公通字〔2015〕11号)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派出所设立户类型为集体户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为本辖区符合迁入公户的居民登记户口。公户地址按标准地址编写为“广东省韶关市××区××路城镇公共集体户××号”或“广东省××县××镇××路城镇公共集体户××号”,其中虚拟房号按顺序号编排,并在备注栏填写实际固定住址。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按省公安厅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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