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石家庄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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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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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扬老师

石家庄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石家庄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按照省公安厅《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工作方案》要求,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现结合实际,对我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石公户发【2015】56号)重新进行修订,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建制镇落户限制

对有意愿在我市县(市)城区、建制镇落户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3.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迁入人在本地就业且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口的,应优先在集体户落户。

第三条 进一步放宽市区户口迁移条件

对在我市市内八区居住、工作、生活的人员,对要求迁入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被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地的。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此条适用申请迁入人只能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三)已缴纳养老保险要求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地的。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养老保险手册及账户对账单(当月)或社保局开具的有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已缴费的证明;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此条适用于申请迁入人只能提供缴纳养老保险的。

(四)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要求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地的。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需同时核验营业执照副本)、税票(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核验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从事合法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要求落户居住地的。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住证;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在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落户,如无具体落户地址,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第四条放开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具有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和投靠人年龄的限制,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和父母子女的相互投靠,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及城镇。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

1.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人员(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还需要户主提供书面同意落户的证明;

2.对属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还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中建立家庭户。

3.孙子女(外孙子女)应随父母一起投靠。

第五条 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迁入落户条件

(一)一般人才

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学历、各类职称证书证件;

3.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合同;

4.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7.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高层次人才落户

在我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及持有市政府颁发的“人才绿卡”人员,自愿户口迁入我市的,可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学历证件、各类职称证书证件或“人才绿卡”;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以上人员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户口的,可凭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本人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院校毕业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迁入我市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①省、市“毕分办”就业派遣报到证;

②接收单位证明;

③相关学历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

⑤外省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凭《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学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①集体户口页;

②毕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

③接收单位证明;

以上两类人员落户地址:有稳定住所的,可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3.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可落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明令禁止的坚决不要、凡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坚决不要、凡通过内部信息能够查询确认的坚决不要、凡群众已提交过的坚决不要”工作总要求。各分、县(市、区)户政部门在开具准迁证或核准表时,要注意区别不同的迁移原因做好登记;派出所的上报审批材料,应在《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中注明相应类别,以便分类统计汇总各类户口办理情况,满足户籍改革成效及年终人口统计工作需求。

(三)创造条件,落户公共地址。对无法确定具体落户门牌号的申请人,要求落户派出所社区公共地址的,派出所要主动工作,全力配合。落户人员要与派出所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派出所对申请社区公共地址落户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以方便暂无居所且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及时落户。

(四)加强宣传,扩大政策影响。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便民服务新举措,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浓厚氛围,使群众及时了解户改新政策,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让改革切实惠及民生。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石公户发[2015]56号)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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