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太原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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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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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老师

太原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太原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

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

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二、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并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fa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证明;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

9、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持此表和相关房产证明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房地局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三、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属外地户口的应准予落户。属父母投靠在并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

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四、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或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特殊技能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人才迁入”。属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持此表和学历证明到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于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的,持此表及相关技能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上述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派出所申报;属于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五、纳税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准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本年度缴纳国税(含地税)的纳税fa票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

9、申请直系亲属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10、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该企业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纳税迁入”,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企业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企业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六、我市单位招用人员的户口准入

凡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证明;

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劳资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8、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9、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10、本市《暂住证》;

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招用人员迁入”,然后由单位统一持此表和技术等级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劳动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落户。

十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

十六、我市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4号)。

十七、我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可在市区内迁移。严禁各种名义的搭户造成人户分离的现象。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它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只取消《进入太原市落户指标表》和《“农转非”计划指标表》。

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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