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扬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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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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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扬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及《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要求,市局对我市现行户籍准入和迁移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调整内容明确如下:

一、市外户口迁入

本市行政区域外户口迁入实行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度。

(一)市外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迁入市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

1、子女(指未成年子女、无房产且无稳定就业的未婚或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父母(父母有一方在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投靠成年子女的;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4、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6、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的;

7、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军人父母投靠军人成年子女的。

(二)市外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入农村地区:

1、投靠配偶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

2、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4、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5、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6、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三)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拥有稳定就业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房主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市区的;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的。

(四)在市区租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拥有稳定收入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

(五)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在市区经营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在县(市)经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申请落户的。

(六)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并依法纳税,投资人或1名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在市区投资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投资人或1名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在县(市)投资,投资人或1名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申请落户的。

(七)在本市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港、澳、台商,其在大陆的1名亲属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市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落户。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亲属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申请落户的。

(八)大中专院校、技(职)校录取的学生申请迁入户口的。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九)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扬州市外人员,申请在市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落户的。

二、市内户口迁移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户口通迁制度,即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户口。县(市)居民也可以凭拥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辖区内自由迁移户口。

居民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必须符合市外迁入第(二)条的相关情形。

(一)住所变动迁移。居民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迁移。

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二)父母子女投靠迁移。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迁往农村地区的,必须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证明。  

夫妻离异的,子女户口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迁至有抚养权的一方。

(三)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迁移。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相互投靠。  

(四)拆迁安置迁移。一个产权人拥有多套安置住房,经产权人同意,其父母或成年子女可迁移至实际居住的住房内。

 三、有关概念说明

1、市区,是指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和市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国有经济组织产权的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农村地区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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