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衢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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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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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衢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衢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第三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人员;

(三)租赁出租房屋(指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员。

按第(三)项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本市市区、县(市)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其中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

第四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

(二)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

按第(二)、第(三)项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符合《衢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

(二)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

(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紧缺工种技术工人;

(四)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专业技能及特殊职业人员。

第六条  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当地城镇申请落户。

第七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申请落户的,迁移人员应当在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或者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移落户。

第八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籍人员,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的,可以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第九条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对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管理、学历认定(包括留学归国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界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人才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户口迁移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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