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淮北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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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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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老师

淮北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淮北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不断增强我市聚集吸纳人力资源能力,打造皖北地区中心城市建设新的比较优势,依据《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淮北市实施方案》、《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淮北市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淮北城市规模和人口状况,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本地农民城镇化、外来人口本地化、高端人才优先化”,以产业为支撑,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配套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吸纳承载人口功能,提升聚集人口的辐射带动能力,努力实现“到2017年全市新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20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到2020年全市新增农业转移人口31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的目标.

三、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落户条件限制.

迁移落户基本条件.在淮北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在淮北市拥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如果夫妻双方不愿意将户口迁移至淮北市,双方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此地.

取消引进人才社保和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凡来淮北市创业或者稳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淮北市引进或者到淮北市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受社保、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可在就业地或者居住地落户.

取消投资经商办企业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限制.在淮北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取消合法固定住所面积和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公民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不受房屋面积、居住时间限制,均可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及配偶落户.

取消新生儿落户限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管理规定,禁止对新生儿出生入户设定前置条件,全面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且未落户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新生儿入户情况.

(二)放宽特殊群体落户条件.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其与现役军人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在淮北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籍地.没有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集体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固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放宽重度残疾人立户条件.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依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持相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单独立户.

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市区落户.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可以在市区落户.

四、加强户籍人口信息管理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四)全市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网上迁移“一站式”服务.市区与濉溪县之间符合落户条件的户口迁移,持迁出地户口簿和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不再签发《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五)设立公共集体户口.以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在其实际地址上,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赁房屋、固定住所门牌号码未确定或者符合迁移户口条件无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落户至公共集体户.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设立集体户,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在公共集体户落户的人员与其他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六)深入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七)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淮北市智慧城市和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市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

(八)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九)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快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重点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有需求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者换领新的证照,确保公民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五、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十)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然享受,转户不退地.加快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农村产权公开、规范交易,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地退出“三权”.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十一)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消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障碍,实现“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凭居住证与淮北市民子女就学同等待遇;高中阶段,在籍在校满三年可在淮北市报名参加高考.

(十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市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均等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三保融合、城乡统一”可衔接、可转移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和城镇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机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医疗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真正享受到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积极落实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凡涉及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需申请法律援助的,经审查核实后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十三)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3年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十四)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通过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在城镇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在城郊开展“宅基地换住房”试点,在非公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增强二手房和租赁房屋市场的活力,努力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新闻单位要对新的户籍制度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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